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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當局再修“公共電視法” 外界憂其獨立性遭進一步蠶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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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7 14:36 | 稿件來源:香港中通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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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中通社9月16日電 台灣文化主管部門16日公布“公共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草案規定,未來台灣公共電視基金會董事長將由台灣“行政院”指定,而非過去由董事互選產生。公視董事長產生辦法等公視相關法規的修改,令外界擔憂台灣公共電視台的獨立性將繼續遭到民進黨當局的蠶食。

  台灣公共電視台為台灣6家無線電視台之一,其經營單位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簡稱“公視基金會”),目前該基金會設置董事17至21人,其人選由“行政院”提名並經“立法院”推舉的公共電視董、監事審查委員會同意後任命。

  據“文化部”公布的修正草案,對於“行政院”提名的公視基金會的董事人選,審查委員會原同意門檻自“四分之三”下修為“三分之二”;原基金會董事長人選程序,由董事互選產生修改為由“行政院”在提名董事人選時任命。

  該草案一經公布,引發外界對於公共電視台獨立性生變的擔憂。有台灣媒體人指出,公共電視台獨立自主的象征為“董事長由董事互選產生”,一旦更改為由“行政院”任命,相當於將該獨立自主的象征摧毀。

  台灣藝術大學廣播電視學系教授賴祥蔚表示,公視基金會董事長的產生方式,過去從來沒有發生窒礙難行的情況,應該維持原本的方式,否則將使社會大眾認為公共電視台變成“行政院”的下屬電視台,甚至帶來當局欲將黑手伸進公視的質疑。

  對於降低審查委員會對董事人選的同意門檻,賴祥蔚認為,下修門檻或許是受到前幾屆董事延任的影響,但重點在於提名人選,應該要找出立場公正且對公共媒體具有使命感的專家,以免出現知名度高,但是出席率偏低的情形。

  該草案亦將公視基金會組織與營運適用的規定,擴大至“財團法人法”,對此,有媒體人認為,公視基金會本是獨立的財團法人,擴大法規適用範圍,等同於打開當局可以通過“財團法人法”約束公視的後門,對公視的獨立性再次造成損傷。

  為保證公視獨立性,“公共電視法”亦限制當局對公視的財政補助金額,但在此次草案中,藉由“保障公視運作”的理由,提高了當局對公視財政補助的上限,且增加“專款專用”的使用限制。有台媒認為,若公視基金會連其預算使用都將受限,更枉論其“獨立自主”。

【編輯:俞丹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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