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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若驊:任何人公開為恐怖主義行為辯解即屬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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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2 11:32 | 稿件來源:香港中通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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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中通社7月12日電 香港特區政府律政司司長鄭若驊12日在報刊撰文,引用聯合國安理會決議,指出7月1日在銅鑼灣發生的“刺警”後自殺行為屬於恐怖主義行為。她指出,香港國安法明文禁止“宣揚恐怖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罪”,有關罪行並不構成侵犯言論自由;並引用歐洲、英國及法國的反恐法例和案例指出,任何人公開為具體或不具體的恐怖主義行為辯解,即屬犯罪。

  當日,鄭若驊在《星島日報》發表題為《社會應對恐怖主義和宣揚恐怖主義言行保持警惕》的署名文章,反駁有言論稱“針對平民發動的襲擊才屬於恐怖主義,若針對的是政權、代表政權的政府機構或執法人員,便不屬於恐怖主義”,她指這種看法明顯是荒謬,而且欠缺法理基礎。恐怖活動既可針對平民,也可針對任何個人實施,而其本質是透過制造恐慌去脅逼政府。

  鄭若驊表示,香港國安法沒有界定何謂恐怖主義,但參考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第1566(2004)號決議、各國的反恐法例 ,大致上可歸納出恐怖主義的主要特征是通過嚴重的暴力、破壞或其他嚴重危害公眾安全的行為,脅逼政府或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或其他主張;香港國安法第24條“恐怖活動罪”的定義反映了這些主要特征。對於何謂“宣揚”,她引用內地學者的觀點指出,“宣揚”是指為恐怖主義理論和實踐進行宣傳、辯護或者頌揚的行為;在“宣揚恐怖主義”問題上,任何人不得以言論自由、出版自由、新聞報道自由等理由,對恐怖主義活動及其信念或理論進行鼓吹或者辯解,不得為危害公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公共秩序的“攬炒”口號和主張進行宣傳或者喝采。

  鄭若驊指出,禁止宣揚或鼓吹恐怖主義,包括任何為恐怖主義理論和實踐進行宣傳、辯解或者頌揚美化的行為,常見於各國的反恐法例。她列舉歐洲議會及歐盟理事會的決議、英國《2006年恐怖主義法案》以及法國《刑法典》的條文,當中法國有“寬恕恐怖主義罪”,規定任何人公開為具體或不具體的恐怖主義行為辯解,即屬犯罪,可判處五年監禁。

  她引用911事件後一個案例,一名漫畫家在美國“911”恐怖襲擊發生兩天後,在周刊上發布一幅戲仿有關事件的卡通,並附有含嘲諷意味的文字(意指有關事件是夢境成真),該漫畫家被法國當局控以“寬恕恐怖主義罪”,並被法國法庭定罪,該漫畫家以言論自由上訴至歐洲人權法院亦不成功。歐洲人權法院指出,有關卡通及文字並非純粹批評美國帝國主義,而是支持並頌揚美化以暴力方式將其摧毀;該漫畫家透過發布有關卡通表達對施襲者的道德支持並與之團結、認同暴力和損害受害者的尊嚴。

  鄭若驊表示,恐怖活動一旦被人仿效,後果堪虞。促請所有在公共領域就近期涉嫌恐怖活動事件作出評論的人,尤其是公眾人物,應緊記恐怖主義問題的敏感性,謹慎作出負責任的言論,切勿發表任何有可能合理地會被理解為直接或間接宣揚、鼓吹或頌揚美化恐怖主義的言論。期望市民對恐怖活動及宣揚恐怖主義的言行有所警惕,並減低這些言行對市民,尤其是年輕人造成的負面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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