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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論】屠海鳴:從國際比較中認識香港國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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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25 12:14 | 稿件來源:信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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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國安法實施三年來,香港社會恢復了安定,市民可以自由出行,學生可以安全上學,打工仔可以無憂返工,店主可以放心經營,全社會一心一意聚焦經濟民生,境外投資者接踵而至,香港既是“自由港”,又是“安全港”。這一切,與2019年“修例風波”期間的香港相比,簡直是天淵之別!

然而,總有一些人始終“惦記”着香港,為香港這麼久沒有發生動亂而着急。在香港國安法實施三周年之際,歐洲議會竟然通過一項議案,要求中國廢除香港國安法,甚至還要求釋放因涉嫌煽動亂港活動而被捕的人士。

中國駐歐盟使團發言人當即表示,歐洲議會所謂的“決議”蓄意歪曲事實,顛倒黑白,並粗暴干涉中國內政,違反了國際法與國際關係基本準則,中方對此表示堅決反對。隨後,中國外交部駐港公署正告歐洲議會一些議員:香港國安法不容詆毀,“以港遏華”注定失敗。

歐洲議會“決議”是廢紙一張,他們在要求中國廢除香港國安法時,是否意識到,香港國安法和西方的法治思想同源,其立法原則與他們維護國家安全的立法原則一致。要求廢除香港國安法,無異於在拆除自己維護國家安全的根基。

(香港中通社資料圖)

香港國安法與西方法治思想同源

以國家安全立法形式維護國家統一,反對分裂和顛覆國家政權,打擊恐怖主義,是維護國家安全的基石。許多西方國家在不同歷史時期都曾經歷社會秩序或公共安全危機。為此,各國均在原有法律原則上,引入以更大力度打擊和懲罰相關犯罪行為的法律法規。

香港國安法在制定過程中,借鑑了世界許多國家維護國家安全的司法實踐,與西方國家維護國家安全的法治思想同源。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香港國安法遵循人權國際標準。這部法律參考和吸納了在香港適用的《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從實體與程序上實現了維護國家安全與保護人權的制度平衡。

第二,香港國安立法規定了國際通行的刑法與刑事訴訟的基本法治原則。比如“罪刑法定”、“無罪推定”、“正當程序”、“一事不再罰”等,這些原則也是普通法的原則;香港是實行普通法地區,國安法體現出對普通法律原則和程序的尊重。

第三,香港國安法的“域外適用效力”完全符合國際法原則、國際慣例和各國普遍實踐。香港國安法第37、38條訂明了“域外適用效力”原則。根據國際法,國家合法行使管轄權的依據包括“屬地管轄”、“屬人管轄”、“保護性管轄”等原則,後兩者均體現“域外適用效力”。美國、英國、澳洲、加拿大和歐盟成員國的國家安全法律,均按照“屬人管轄”和“保護性管轄”原則打擊境外嚴重犯罪行為,均有“域外適用效力”。

第四,香港國安法“追溯力”的規定與國際上刑事法律通常的規定一致。國安法第66條規定:“本法自公布之日施行”,這意味着對在該法公布以前所發生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都不予追究,遵循了現代法治原則。

第五,香港國安法關於“特別授權、豁免與便利”的規定符合國際慣例。香港國安法第60條規定,駐港國安公署及其人員執行職務的行為不受香港特區管轄,因為其行使權力超過了香港特區的自治權範圍。這種情況在西方國家的國安法律中普遍存在。

香港國安法與西班牙反分裂實踐相近

加泰羅尼亞是西班牙17個大區之一,擁有700多萬人口,佔西班牙總人口的約六分之一,是西班牙十分富庶的地區。長期以來,這一地區的分離主義勢力一直存在。

2017年10月27日,加泰羅尼亞自治區議會根據非法的獨立公投結果,宣布加泰羅尼亞“獨立”,西班牙政府根據《西班牙憲法》第155條,解散了加泰羅尼亞自治區議會,罷黜自治區領導層、全面接管自治區政務,並宣布12月21日舉行自治區地方議會選舉。隨後,西班牙國家法院宣布,以煽動叛亂、叛國和挪用公款等罪名逮捕多名前加泰羅尼亞自治區高官。經過兩年的司法審理,前加泰羅尼亞自治區“獨立派”高官9人被判處9到13年有期徒刑。

西班牙的分離主義問題與系列亂港事件在政治和法律上具有相似性,中國與西班牙反分裂司法實踐也有相似性。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其一,香港和加泰羅尼亞都屬於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區。香港《基本法》訂明了“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原則,並通過具體條款明確了中央的全面管治權和香港的高度自治權;《西班牙憲法》強調了西班牙作為多民族國家的統一性及不可分裂性,同時承認和保障由西班牙的各民族和各地區組成自治政府和各民族及各地區之間的團結,對各民族地區自治政府的建構做了具體的法律規定。

其二,分離主義勢力都是挑戰憲制秩序。“港獨”勢力挑戰憲法和《基本法》構成的憲制秩序,他們公開宣稱“香港不屬於中國”、“前途自決”、“城邦自治”等言論,企圖顛覆政權,並勾結外力危害國家安全;加泰羅尼亞的分離主義分子挑戰《西班牙憲法》,操縱民意對抗中央政府,企圖脫離國家管治。

其三,兩國都依法對分離主義勢力進行打擊。香港國安法依據憲法和《基本法》制定,訂明了四種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及處罰,對涉嫌違法的人士依法追究法律責任。西班牙依據相關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把分離主義分子繩之以法。

值得注意的是,歐美國家一邊倒地反對加泰羅尼亞獨立,支持西班牙依法制裁分離主義分子。同樣性質的事情,歐美國家為什麼一邊倒地反對中國維護國家安全呢?“雙重”標準,一目了然!

英國慣用極限措施維護國家安全

英國維護國家安全的一塊心病是“北愛爾蘭獨立”。為了打擊北愛爾蘭獨立分子的暴力行為,1938年,英國制定了《預防暴力法》,該法律並未直接定義恐怖主義,但其主要目的是打擊愛爾蘭共和軍。當時,這項法律為臨時性立法,但一直沿用至1954年。

進入二十一世紀,英國為愛爾蘭問題和應對伊斯蘭恐怖主義,曾採取一系列緊急立法和非立法措施。其中許多都“達到或超越法律的邊緣極限”。

一是在立法層面無視基本人權保障。英國的《國家安全法案》(National Security Act)於2023年7月11日正式生效。根據該法案,英國法院可基於保障國家安全的需要,不進行公開審訊。英國國安法還限制涉案者人權,在涉案人士缺席、未獲通知、未被聽取陳述的情況下,內政大臣可以採取預防和調查措施,比如,可禁止涉案者離開住所、或強制於某一處所、或禁止某些指定行為,不可使用電腦、手機等。英國國安法還強化了警權。針對外國勢力威脅活動,英國警方可採取無證逮捕、羈押等強制措施,檢控前羈押可達14天,期間可蒐集指紋、DNA及進行測謊,還可限制涉案人士諮詢律師。

二是大量採用行政強制措施。比如,為有效應對恐怖分子跨境流動,英國採用行政強制措施,包括對嫌疑人扣押證件、臨時禁入令、剝奪國籍等,這些措施雖然有助於打擊恐怖犯罪,但也涉及到侵犯人權、傷及無辜。

當英國政客不斷抹黑香港國安法的時候,他們自己卻在“法律的邊緣極限”舞蹈,對人權的限制和剝奪之處愈來愈多、愈來愈明顯。香港民眾不妨把香港國安法與英美等的國安法進行比較,看看有哪些不同之處,如此,才能明辨是非。

中央港澳工作領導小組常務副組長、中央港澳辦主任夏寶龍今年4月考察香港時指出:“保國家安全,就是保‘一國兩制’,就是保香港繁榮發展,就是保香港的民主自由,就是保香港全體居民的人權和根本福祉,就是保所有外國和內地來香港投資者的利益。沒有安全和穩定,一切都無從談起。”

我們應從香港整體利益的角度認識維護國家安全的重要性,從香港國安法與西方相關法律的比較中認清美西方政客的虛偽性,全面準確理解和落實香港國安法,築牢香港繁榮穩定的根基。

(本文作者為全國政協港澳台僑委員會副主任,香港新時代發展智庫主席,暨南大學“一國兩制”與基本法研究院副院長、客座教授屠海鳴)

(本文為作者觀點,不代表本媒體立場)

【編輯:刘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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