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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論】屠海鳴:國安法的權威性、凌駕性、特殊性不容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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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26 14:31 | 稿件來源:大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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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反對黎智英聘請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來港代其辯護,昨日上訴至終審法院。前律政司司長、資深大律師袁國強在法庭的陳詞中指出,政府有責任維護國家安全。由於本案是首宗國安法案件聘用海外大律師來港代表被告抗辯,故律政司希望終審法院為未來同類案件作出權威性的指導。袁國強還從國安法的立法目的、國安法維護香港整體利益等角度,詳盡闡述了外國律師代理國安案件的荒謬性。

袁國強的慷慨陳詞,深刻闡明了國安法的深刻內涵,捍衛了香港國安法的權威,維護了香港法律界尊嚴,加深了人們對國安法的認知,有利於澄清謬誤,促使終審法院作出符合國安法立法精神的裁決。

維護國家安全是每個主權國家的核心利益,無論是實行普通法的國家,還是實行大陸法的國家,概莫能外!國安案件不允許外國律師代理早已是國際通則,黎智英涉嫌違反國家安全一案,是香港迄今最重大、最敏感的國安案件,豈能由英國律師代理。

香港中通社圖片

維護國家安全體現權威性

如果香港本地司法不能維護國安法尊嚴,勢必觸發中央響應機制,不能容忍不忠實維護國家安全的行為。作出這樣一個明顯有違國安法立法原意的判決,高等法院到底意欲何為?對國安法是何態度?拿普通法思維處理涉國安法的案件,明顯是錯了頻道。是無知還是有意為之?國安法的權威性、凌駕性、特殊性不容質疑!

高院原訟庭於上月批准黎智英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來港代表黎智英抗辯,律政司早前就此決定不服上訴,遭上訴庭駁回,律政司一路上訴至終審法院。

高等法院上訴庭當初駁回律政司上訴時,提到需“顧及公眾認知”,稱批准英國御用大律師代理此案,是要公眾覺得審訊是公平進行。袁國強反駁指出,法庭要考慮的應是公眾利益而非公眾認知,上訴庭的考慮是本末倒置。

袁國強所言一語中的、直指要害。試問:國安案件審理的出發點是什麼?是為了保護香港的公眾利益,是為了維護國家安全,而不是所謂“顧及公眾認知”。國安法頒布實施僅兩年多,如果公眾對國安法的認知模糊、或有人認知錯誤,難道不顧公眾利益而要遷就這樣的“公眾認知”嗎?

眾所周知,香港國安法實施之前,反中亂港勢力把香港這樣一個美麗的城市搞得烏煙瘴氣、遍體鱗傷,蒙面暴徒當街縱火、火燒活人、私刑路人、打砸交通燈和港鐵設施,肆無忌憚地“裝修”商舖,許多議員的辦事處也被破壞到“無可破壞”的程度,學生沒法上學,打工仔無法返工,店主無法開門營業。香港遭受的損失不可估量!反中亂港勢力這樣做,就是挑戰“一中”原則,實施“港獨”。2020年7月1日國安法生效後,香港才恢復了正常秩序,國安法起到了“一法定香江”的作用。因此,維護國家安全,就是維護香港最大的公眾利益。

把“顧及公眾認知”置於“維護公眾利益”之上,這說明高等法院上訴庭對國安法的理解不夠精準到位,完全有“補課”的必要!

高於本地法律體現凌駕性

香港國安法具有什麼地位?這是判別“黎案”能不能聘用外國律師的關鍵。

迄今為止,涉及香港的法律,僅有兩部法律是由全國人大立法的。一部是香港基本法,另一部是香港國安法。根據憲法規定,全國人大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由此可見,香港國安法的地位僅次於香港基本法,高於香港現行的其他所有法律。

香港基本法允許回歸前的大部分法律保持不變,保留了香港作為普通法管轄區的特色,這體現了“一國兩制”政治制度的巨大包容性。但不能因此而產生錯覺,用普通法的程序和習慣去約束國安法的執行。說得再明白一些,在香港,基本法最大,國安法次之,其他法律都必須遵循這兩部法律規定的原則。

再看看世界各國,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都具有凌駕性地位,各國對於負責此類案件的法官、律師有嚴格規定,案件當事人保釋條件也非常嚴格。許多普通法適用地區也都不允許外國大律師插手相關案件。道理很簡單:國家利益是最高利益,外國律師參與審理,存在巨大風險。

自律政司就“黎案”聘用外國律師之事上訴以來,有外國反華勢力不斷抹黑、攻擊律政司,認為不尊重黎智英選擇律師的權利,是侵犯黎智英的辯護權,云云。然而,他們卻閉口不談自己的國家在涉及國家安全案件時,是否允許外國律師代理?外國反華勢力把“雙標”玩得這樣熟練,是在把世人當傻子一樣欺騙,再次暴露了其邪惡本性!

國安案件涉及外部勢力體現特殊性

國安法的立法目的和設計初衷是什麼?這是判別“黎案”能不能聘用外國律師的另一個關鍵因素。

香港國安法的總則闡明瞭立法目的:“為堅定不移並全面準確貫徹‘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針,維護國家安全,防範、制止和懲治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組織實施恐怖活動和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等犯罪,保持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繁榮和穩定,保障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的合法益……制定本法”。

香港國安法訂明瞭四項危害國家安全罪,“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是其中之一。國安法第二十九條訂明:“為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涉及國家安全的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的……均屬犯罪”。

眾所周知,黎智英涉嫌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勾結的主要對象是英國和美國,而黎智英聘請的律師Tim Owen是英國人,顯然存在利益和角色衝突。作為英國公民的Tim Owen必然效忠英國,誰能保證他在代理“黎案”時不把維護英國的國家利益放在首位呢?

香港國安法的立法目的和設計初衷是為了維護中國的國家安全,卻讓一個完全有可能把維護英國利益放在首位的律師參與案件審理,而英國又屬於“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的當事方。這豈不荒唐!

國安法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應對國家安全風險、基於香港本地獨特背景制定的,其凌駕性不容置疑;國安法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是“一國兩制”方針的最高原則,其權威性不容置疑;國安法涉及“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其特殊性不容置疑!因此,“黎案”能不能聘用外國律師?必須從國安法的角度判別,而不能從普通法的角度判別。如果香港司法機關不能準確理解國安法,中央不會坐視不理,一定會履行國安法賦予的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根本責任!

(本文作者為港區全國政協委員,香港新時代發展智庫主席,暨南大學“一國兩制”與基本法研究院副院長、客座教授屠海鳴)

(本文為作者觀點,不代表本媒體立場)

【編輯:李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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