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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論】屠海鳴:高院拒批禁制令是未履行國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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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02 09:16 | 稿件來源:大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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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香港高等法院駁回了律政司關於“獨歌”禁制令的申請。眾所周知,臭名昭著的“港獨”歌曲《願榮光歸香港》是2019年修例風波期間被“港獨”勢力傳唱的,谷歌等網站將其置頂,在多場國際體育比賽中被當做所謂“國歌”而錯誤播放。這是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的嚴重侮辱,是對國家安全的嚴重挑戰,是對全體中國人民感情的嚴重傷害,是對法治原則的嚴重踐踏。

今年6月,特區政府律政司入稟高等法院申請禁制令,禁止以任何方式發布、廣播、表演、刊印或出售這首歌曲,但出人意料的是,香港特區高等法院竟然拒絕批出禁制令。這一裁判表明,香港司法機關完全未能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

香港中通社資料圖

政府申禁制令合情合理合法

鑒於《願榮光》具有煽動“港獨”、美化暴力的內容,且在香港國安法實施後,仍有人在公眾場合傳唱,並在多場國際賽事上“誤播”,從而導致了極其惡劣的影響。6月5日,特區政府律政司入稟香港高等法院,要求禁制(一)任何有意圖煽動他人犯分裂國家或煽動意圖,尤其是主張把香港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的人士;(二)任何有意圖侮辱國歌,以致他人相當可能誤會“獨歌”為香港“國歌”,或使人聯想到香港是一個獨立國家並擁有其本身的國歌之人士,以任何方式包括在互聯網及任何網上平台,廣播、轉載、傳播、表演、刊印、發布、出售、要約出售、分發、展示或複製“獨歌”,包括其曲調、歌詞或曲詞;禁止(三)任何人士協助、促使、導致、煽惑或教唆他人實施或參與上述行為,或者(四)明知而授權、准許或容許他人實施或參與他人參與相關行為。

律政司申請禁制令合情合理合法。香港是中國的一個特別行政區,該歌曲煽動“港獨”,嚴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香港基本法和香港國安法。對於涉嫌違反國安法的事項,律政司有責任向法院申請禁制令,法院有責任依法頒布禁制令。

律政司申請禁制令符合國際慣例。在涉及重大事項時,向法庭申請禁制令,是國際上的慣用做法。禁制一些政治敏感的歌曲,同樣屬於國際慣例,比如,英國曾有一歌手因發表煽動暴力的歌曲而被警方拘捕的案例。律政司就禁制“獨歌”申請禁制令完全沒有任何不妥之處。

司法機關未能履行國安職責

香港國安法訂明司法機關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國安法第三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負有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應當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司法機關應當依據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國安法第二十條至第二十八條規定了危害國家安全的四種罪行和處罰,都訂明涉及“煽動”、“宣揚”的行為均屬犯罪。

高等法院駁回律政司針對“獨歌”禁制令的申請,列舉了諸多理由,主要有三點:一是認為禁制令沒有實際作用,如果強制執行,會與相關的刑事法律衝突,出現“一罪兩審”的情形。二是認為須顧及言論自由的權利,批出本禁制令可能會產生“寒蟬效應”,即動機清白者或會害怕違反本禁制令所帶來的嚴重後果,因而選擇不參加涉及該歌曲的正當活動。三是認為法庭需在社會上互相抗衡的利益之間取得適當平衡,並在應用香港國安法時,尋求與本地法律銜接、兼容和互補。

以上理由牽強附會,有些甚至十分荒唐:第一,法庭批出禁制令和檢控香港國安法罪犯並不衝突。禁制令具有定性的作用,認定該歌曲違反國安法,必須禁止。而具體的每一宗國安案件,律政司按照刑事檢控守則、證據和法律作出適當的檢控,不會存在“一案兩檢”的情形。第二,所謂“寒蟬效應”毫無道理。基本法保障香港居民的言論自由,是指不違反法律的“言論自由”,《願榮光》涉及煽動“港獨”、煽動暴力,根本不屬於保護範圍。第三,所謂“法庭需在社會上互相抗衡的利益之間取得適當平衡”的說法更是荒唐。國安法屬於全國性法律,具有最高的權威和法律效力,凌駕於香港本地法律之上。國安法實施三年了,難道法官連這都不懂嗎?法律具有剛性約束作用,不是可鬆可緊的“橡皮筋”,豈能“適當平衡”!

以上判詞說明,法官還沒有充分理解基本法和國安法的內涵;法官的判決與維護國家安全背道而馳;司法機關未能切實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

司法改革迫在眉睫勢在必行

維護國家安全不僅是特區行政、立法機關的憲制責任,也是司法機關的憲制責任,香港高等法院此次拒批“獨歌”禁制令警示人們,基本法和香港國安法有被架空之憂!

香港完全沿襲了英國的司法制度、法律體系,與中國法律格格不入,在實踐過程中必然產生摩擦。從目前的情形看,至少有以下現象值得注意:一是以“香港實行普通法”為由,消弭國家法律的權威;二是以“不好銜接”為由,阻止基本法和香港國安法落地;三是以“保護人權”為由,放棄維護國家主權;四是以“香港已實現由亂到治”為由,拒不堅守國家安全的底線。

當前和未來,中國面臨的外部環境並不樂觀,反華勢力時刻都準備利用香港圍堵中國,香港注定不會是一塊太平之地。如果香港司法機關不能認真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必然留下諸多隱患。因此,香港的司法改革勢在必行。必須對香港司法機構進行徹底、全面、系統性改革,改變“司法獨大”局面,防止“司法獨裁”出現,構建與“一國兩制”相適應的司法體系。

十三屆全國政協副主席、中央港澳工作領導小組常務副組長、中央港澳辦主任夏寶龍今年4月來港考察時,在香港特區“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2023”開幕典禮上致辭中指出:“無論實行普通法還是大陸法,維護國家安全都是首要任務,普通法也能夠很好地維護國家安全。中央支持香港保持普通法制度,支持完善特別行政區司法制度和法律體系,包括完成基本法第23條立法。”

夏寶龍的這段話含義十分深刻,既闡明瞭“首要任務”,又指出“實行普通法也能護國安”的道理,也就是說,不能以普通法為由,拒絕落實香港國安法;還表明支持完善特區的司法制度和法律體系,也就是說“支持司法改革”。

由高等法院拒批“獨歌”禁制令,香港各界應敏銳地意識到國安法不折不扣貫徹落實的難度,深刻認識到推進司法改革的重要性和迫切性。

(本文作者為全國政協港澳台僑委員會副主任,香港新時代發展智庫主席,暨南大學“一國兩制”與基本法研究院副院長、客座教授屠海鳴)

(本文為作者觀點,不代表本媒體立場)

【編輯:王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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