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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分裂國家罪及洗黑錢罪 鍾翰林被判3年7個月分享到:
【字幕】前“學生動源”召集人鍾翰林,被控違反香港國安法中的分裂國家罪等4項控罪,早前承認分裂國家及一項洗黑錢罪,11月23日被判監3年7個月。
【字幕】鍾翰林早前因涉嫌於網上發佈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的言論,並且處理逾70萬港元被指是犯罪得益的眾籌款項,於11月3日在香港區域法院承認分裂國家及一項洗黑錢罪。 【字幕】法官陳廣池判刑時表示,鍾翰林在案中扮演積極參加者角色,積極參與組織“分裂國家”活動,並於去年7月,在Facebook上開設學生動源美國分部的帳戶,展示“香港獨立、民族自決”標語,繼續鼓吹港獨思想。法官又指,鍾翰林是在保釋期間犯案,積極參與政治活動,並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以身試法,積極組織及策劃分裂國家的行為,故獲刑3年7個月。 記者 雷睿 香港報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