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10月15日起,凡持有效《往來港澳通行證》前往香港探親的人員,可從與香港直通的所有“水、陸、空”開放口岸通行,出境赴港不再受限於以往的指定口岸。
“指定口岸”時代
內地居民因私事前往香港,長期受嚴格管理。1986年12月3日中國國務院批准、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的《中國公民因私事往來香港地區或者澳門地區的暫行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
“內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門,憑我國公安機關簽發的前往港澳通行證或者往來港澳通行證,從指定的口岸通行;返回內地也可以從其他對外開放的口岸通行。指定的口岸:往香港是深圳,往澳門是拱北。”
這意味著,所有因私事前往香港的人員,均只能經深圳一側(即羅湖口岸)出境。
逐步放開
1995年1月起,內地放開部分對持用《往來港澳通行證》人員的通行口岸限制:持多次有效簽注前往香港探親、旅遊的人員,已可從任何對外開放口岸出境;不过持一次有效簽注者當時仍須從指定口岸通行。入境則一律不受口岸限制。
1997年9月1日,內地進一步允許持簽注出境地點為“開放口岸”前往港、澳的人員從所有開放口岸出境。這一安排尚未覆蓋所有探親人員,但為1998年的全面放開做了鋪墊。
據新華社當年報道,1998年羅湖口岸單日通關量峰值超過28萬人次,皇崗口岸逾5萬人次、車輛約2萬輛。
在此背景下,中國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決定,自1998年10月15日起改變探親人員指定口岸通行的做法,探親人員可從所有與香港直通的“水、陸、空”開放口岸通行。
同期,粵港合作聯席會議第二次會議商定的陸路口岸延長時間表也於10月15日生效:羅湖口岸早上提早半小時至6:30開閘、晚上延至23:30關閘;皇崗口岸客車和小汽車通道由21:00延至22:00關閘(文錦渡、沙頭角的相應通道則於1999年4月1日延長)。
放開探親人員的通行口岸,連同延長羅湖、皇崗的開放時間,是香港回歸後兩地人員往來便利化的重要一步。(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