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場針對中國汽車的立法爭論,正在牽動全球汽車業的合作網絡。一邊,代表通用、豐田、大眾等車企的美國汽車創新聯盟,催促國會盡快通過限制中國汽車的法案;另一邊,奔馳因中資股東持股受到關注,福特則繼續與中國企業開展電池技術和歐洲製造合作。幾件事放在一起,揭示了汽車產業面臨的新矛盾:企業需要跨國合作降低成本、推動轉型,市場准入規則卻越來越深入地審查資本和技術來源。
一、車企集體催促:把市場壁壘進一步寫進法律
據路透社11月2日報道,美國汽車創新聯盟敦促國會在中期選舉後恢復議事時,盡快推動永久限制中國汽車的立法。聯盟負責人約翰·博澤拉將車輛監控風險、美國製造業投資和中國汽車在歐洲的擴張聯繫起來,試圖推動議員在本屆國會結束前完成立法。
這並非美國首次設置相關限制。美國商務部2025年公布的聯網汽車規則,已針對與中國、俄羅斯有關的整車製造商及特定軟硬件設置分階段禁令。其中,部分整車及軟件限制從2027車型年開始適用,相關硬件限制主要從2030車型年開始適用。因此,“規則已經出台”與“全部限制已經實施”,需要明確區分。
此次國會推動的《2026年聯網汽車安全法案》,意在進一步將限制固定為法律。其引發關注的核心,是整車製造商的中資股權及控制關係也可能成為市場准入門檻。汽車能否進入美國,因而不只取決於在哪裡生產,還可能取決於誰投資、誰控制。
對現有車企而言,這是一場提前展開的市場防守。中國汽車在電動化、智能化和成本控制方面形成競爭力後,美國行業組織希望在競爭進一步擴大前,通過法律提高進入門檻。數據安全是其公開理由,維護既有市場地位也是這一行動的現實背景。
二、法案能否通過:支持面較廣,爭議集中在如何劃線
從目前公開信息看,法案具有較強推動力:參議院商務委員會已通過相關立法,眾議院版本也獲得超過100名議員聯署,主要汽車行業組織持續施壓。這些因素意味著,它難以被視為一項缺乏支持的象徵性提案。
但支持限制中國汽車,不等於支持現有文本的每一項條款。奔馳等企業可能受到波及,使議員必須面對一個具體問題:如何在限制中國車企的同時,處理已經深度參與美國投資、生產和就業的跨國企業?路透社9月報道,參議員蘭德·保羅對奔馳受到影響提出異議,法案推動者也在討論調整辦法。
因此,更穩妥的判斷是,進一步收緊限制具備政治基礎,但能否年內通過、最終保留怎樣的股權門檻,仍存在變數。兩院協調、議程安排以及總統立場都會影響結果。即使中期選舉改變國會力量對比,也不能直接推導出法案必然通過或必然擱置。
如果落地,其影響將超出中國整車出口。首先,第三國生產未必能夠確保進入美國。其次,跨國車企可能重新評估股東結構、合作項目和供應鏈。再次,企業可能為不同市場開發不同車型和技術配置,增加研發、認證與維護成本。
美國消費者也可能承擔部分成本。限制競爭或許有利於現有廠商維持市場空間,但也可能減少產品選擇、削弱降價壓力。其實際程度,取決於禁令覆蓋範圍以及其他企業能否提供有競爭力的替代產品。
三、奔馳與福特:股權聯繫和技術合作面臨不同考驗
奔馳的處境最能說明股權門檻的外溢效應。奔馳官網披露,北汽集團持股9.98%,李書福通過旗下投資主體持股9.69%,兩者合計約19.67%。這一比例超過擬議的15%門檻,但少數股權投資本身並不等於取得企業控制權。
問題在於,股權比例若被直接用作限制標準,一家德國車企就可能因中國投資者持股而面臨美國市場風險。奔馳在美國生產,也未必天然排除相關影響。這使爭論從“中國汽車能否進入”,轉向“與中國資本存在多深聯繫的企業仍可進入”。
法案推動者已經注意到這一難題。參議員伯尼·莫雷諾公開表示,不打算禁止奔馳在美國銷售;他此前也談到2030年前的合規安排及可能的豁免。不過,政治表態和討論中的安排,仍不能等同於企業已經獲得法律保障。
福特則展示了另一種聯繫:通過技術授權和共同生產參與中國汽車產業鏈。其密歇根州電池項目採用寧德時代的磷酸鐵鋰技術。需要修正的是,福特2026年6月披露的狀態是推進生產驗證、計劃年內交付,不能據此直接寫成當月已經正式量產交付。
在歐洲,吉利與福特7月宣佈,擬在西班牙瓦倫西亞建立製造合資企業,福特持股66%、吉利持股34%;項目仍需監管批准,計劃2027年上半年開始運營,2028年生產新車。因此,“吉利已經收購福特工廠34%股權”的說法並不準確,也不能把合作目的簡單歸結為規避關稅。提高工廠利用率、分攤開發成本和服務歐洲市場,同樣是企業公開說明的考慮。
奔馳與福特的案例共同說明,全球汽車業已經形成多層次合作。限制中國企業,可能同時觸及歐美企業的股東、技術夥伴和生產安排。不過,歐洲合資項目並不因存在中資,就自動受到美國銷售禁令約束;仍須結合產品去向和最終條款判斷。
四、比“過不過”更重要的,是最終限制誰、限制什麼
接下來,首先要看15%如何計算。公開文本涉及直接和間接持有的股權、表決權、董事會代表權及其他控制跡象,也涉及多個主體的合併認定。因此,僅看一家直接股東的持股比例,可能不足以判斷風險。
其次,要看“聯網汽車”的定義。它並不等於電動汽車,具備相關通信功能的燃油車也可能被納入。企業不能認為更換動力類型,或者關閉聯網功能,就必然能夠滿足要求。
再次,要區分整車、電池、軟件與通信硬件。使用中國電池技術,不能直接推導為整車必然禁售;但工廠由美國企業全資持有,也不意味著所有技術和零部件問題自然消失。不同對象需要分別判斷,不能把15%門檻套用到全部合作關係上。
最後,要關注授權、過渡期和售後安排。公開立法材料保留了對部分受限交易進行授權的機制,具體條件及程序將影響企業能否繼續經營。對於已經投入資金的項目,過渡安排甚至可能與禁令本身同樣重要。
對中國車企而言,這場爭論帶來的變化是:海外建廠之後,還必須回答資本結構、技術來源、數據管理和目標市場規則能否相互兼容。未來的汽車競爭,既發生在生產線和展廳,也發生在股東名冊、軟件架構與法律條文之間。一輛車駛向國際市場之前,需要證明的,正在變得越來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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