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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曼琪:人大釋法既维護國家安全,又兼容和發揮香港普通法制度的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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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31 15:13 | 稿件來源:香港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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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新聞網12月31日電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八次會議昨日(30日)表決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十四條和第四十七條的解釋》。全國人大代表、立法會議員陳曼琪表示,堅決支持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香港國安法》第十四條和第四十七條釋法、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和香港特區政府落實釋法內容中所說明的責任,並支持香港特區政府積極考慮就《法律執業者條例》提出修訂。

陳曼琪表示,《香港國安法》是全國性法律,是由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和國家立法機關訂立的,解釋權屬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律地位及效力高於本地法律。香港法院根據《香港國安法》 行使管轄權和按照香港普通法的程序執行《香港國安法》過程中,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憲法和《香港國安法》解釋有關條文,釐清根據《香港國安法》的立法原意和目的,沒有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或大律師可否以任何形式參與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工作,是合憲、合法、必要和正當的。

陳曼琪認為,是次釋法明確了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在維護國家安全問題上的法定職責和特殊地位,為確保全面準確落實《香港國安法》立法原意和有關條文提供了清晰指引,令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更趨完善,在“一國兩制”下彰顯憲法權威、香港特區憲制秩序、“一國兩制”的優越性,增加了《香港國安法》執行的穩定性,證明了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是有效維護國家安全的執行機制。是次釋法釐清了有關維護國家安全或者有關國家秘密的認定問題,令香港法院、香港特區行政長官和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各自履行和發揮法定職能。

陳曼琪表示,是次釋法既能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國家發展利益,兼容和發揮香港普通法制度的優勢,亦無損根據《香港基本法》第八十五條所訂的香港特區司法體系和獨特地位。是次釋法增加了在香港執行《香港國安法》的穩定性,香港法院處理有關維護國家安全案件需遵從的原則,並根據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實際情況和需要,依憲依法鞏固穩定法治環境,進一步完善“一國兩制”下的香港法治建設,為香港發展帶來積極正面影響。

【編輯:李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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