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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浸大要求學生出任校內職務前申報3年刑事紀錄分享到:
香港新聞網10月7日電 近期,香港浸會大學宣布,推出“學生組織領袖約章”,要求所有學生須於出任校內職務前,至少1個月,簽署聲明承諾願意“維護大學名聲”。同時須申報過往3年內曾否被刑事調查、檢控或定罪,若涉國安及公共秩序等刑事罪行紀錄,或正被調查或檢控相關罪行,即被禁止出任。 5日,浸大學生事務處向學生組織發電郵,要求所有準備參選或將獲委任學生組織職務的同學,簽署約章附帶個人聲明。聲明包括承諾願意恪守宣言,作為浸大學生組織幹事,應盡忠職守,服務同學,支持大學的使命和理念,建設和諧共融校園,維護大學名聲,推動社會的可持續平穩發展。 在聲明中,學生須申報過去3年,曾否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被刑事調查、檢控或定罪。若學生在正式出任職務後,接受香港或其他地方被刑事調查、檢控或定罪,亦須以書面提交資料。 浸大回應表示,“學生組織領袖約章”闡明學生組織幹事,參與會務的精神和價值,確立他們的良好操守和服務準則。大學早前已就約章的內容,諮詢學生組織代表,推出前已向學生組織代表介紹詳情,未來校方會與學生組織保持溝通。(完) 【編輯:崔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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