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女子酒後肇事逃逸,法院判無罪:她意識不清有酒駕前科、再次酒駕並連環撞車,在撞傷了別人的情況下還逃逸,如何處理?台灣法院:存在公共危險罪,但肇事逃逸不成立,畢竟“喝太多有可能意識不清……”近日,這樣一起案件在島內引發群嘲,有網民表示,“看來,以後要喝就得喝成這樣,罪才不會太重”。 台媒報道截圖 據台灣中時電子報昨日(3日)報道,去年12月22日中午,有酒駕前科的台南市市民黃女士在朋友家喝完紅酒後,下午6點去接小孩放學回家。回家路上發生了兩次追撞事故,第一次,她撞上了前面的電瓶車導致程姓母女二人受傷,但黃女士沒有下車救護,繼續行駛,到了第二個路口後,她又追撞了一輛私家車後才停下。 警方到場處理時,發現黃女士的精神狀況不佳,經送醫抽血檢驗,其酒精濃度高達1.55毫克。按照台灣的相關規定,汽車駕駛人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不能超過每公升0.15毫克,血液中酒精濃度不能超過0.03%。從這個數據來看,黃女士的確飲酒過量。 隨後,警方將此案移送台南地檢署偵查後,檢方依公共危險罪、肇事逃逸罪等對黃女士提起公訴。 庭審時,黃女士曾稱,事發時,她只是對紅燈、剎車燈有紅色燈光反應時,才下意識剎車停下來,真的不知道撞到了人發生了車禍。輔英科技大學附設醫院也發函回復法院表示,事發時,黃女士血液中的酒精濃度達到0.311%,由此推斷,案發當時黃女士確實有可能因飲酒過量意識不清,導致對周圍事務的辨識及反應能力降低,因此對於肇事的過程並不清楚。 昨天,此案一審結束,法院認定,黃女士所說案發當時因醉酒不知道撞到人,並非全然不可採信,因此被控肇事逃逸部分判決無罪。 在台灣,酒駕的入刑標準是;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判2年以下有期徒刑,罰款不超過20萬新台幣(約合人民幣4.6萬元),黃女士的飲酒量遠超這個標準,法院認定其涉公共危險罪,但只判4個月。 昨天,此案在島內社交媒體引發群嘲,“看來以後要麽不喝,要麽就大醉,反正都無罪”“要喝就得喝成這樣,罪才不會太重哦”“喝酒了+肇事逃逸,反正無罪,那我們是不是得給當事人說一句‘您辛苦了’?” 台媒也嘲諷“法官喝醉了”。 留言截圖 昨晚,檢方表示,黃女士駕車從後面追撞騎電瓶車的母女(事發時第一次撞車),撞擊聲音非常大,連肇事地點前面超市裏的人,都聽到聲音跑出來看發生了什麽,加上黃女追撞私家車(事發時第二次撞車)後,曾停在路邊,要說她完全不知道撞到人,實在很難讓人信服,因此決定上訴。 【編輯:胡雪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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