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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法機構通過毒駕修法 累犯致死最重可處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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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0-30 20:21
稿件來源:香港中通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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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中通社10月30日電 台灣當局立法機構30日三讀通過“刑法”修正案,將毒駕累犯致死的法定最高刑度提高至死刑,並大幅加重各級毒駕行為的刑責與罰金。全案表決時,在野黨團以人數優勢通過其再修正動議,民進黨多數立委未參與投票,僅民進黨黨團幹事長莊瑞雄投下反對票。

圖為台北市警員在道路上設置路障,臨檢是否毒駕、酒駕。香港中通社資料圖

三讀條文規定,曾因毒駕經有罪判決或緩起訴確定,10年內再犯且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毒駕未肇事者由3年以下有期徒刑加重為6個月以上、5年以下;毒駕致死提高至7年以上、併科7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提高至5年以上、12年以下。此次修法將毒駕與酒駕刑責脫鈎,單獨加重毒駕罰則。

表決過程中,台當局行政機構版本原定毒駕累犯致死為“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未納入死刑,遭在野黨團以57票反對否決。隨後表決藍白再修正動議,民進黨團僅莊瑞雄投反對票,在野黨團以57票贊成通過。

台行政機構與法務部門對毒駕“過失致死”納入死刑持保留態度。法務部門認為,毒駕本身雖屬故意,但致人死亡屬過失結果,與殺人罪故意態樣不同;若行為人有殺人故意,本可依殺人罪論處死刑,直接提高至死刑恐有違比例原則。

據了解,台灣查獲毒駕人數由2023年315人增至2025年8659人,2026年1至4月已查獲4725件。毒駕行政處罰已先行加重,今年7月通過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規定中,提高毒駕罰款並且無累計上限,毒駕者一律吊銷駕照,3年不得考領,同車成年乘客知悉駕駛毒駕仍搭乘,處新台幣6千至1.5萬元罰款。(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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