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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論】屠海鳴:香港國安委應擔起維護國安主要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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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06 17:12 | 稿件來源:香港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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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4日是國家憲法日。特區政府與香港中聯辦合辦了主題為“憲法與新時代新征程”的座談會,行政長官李家超、香港中聯辦主任駱惠寧分別致詞,全國港澳研究會會長鄧中華發表主題演講。

鄧中華暢談了對憲法的認識,以及憲法和香港《基本法》、香港國安法之間的邏輯關係。

這場座談會令人自然聯想到最近的一個熱點:香港司法機關批准英國律師代理黎智英涉嫌違反國家安全法一案。

黎智英執意要聘請英國律師為其辯護,特區政府律政司提起上訴,官司一直打到終審法院。最後,終審法院駁回律政司的上訴,批准英國律師代理黎智英案。

從程序上看,香港司法機關的裁決似乎無可挑剔,但從法理上看,國安法是依據憲法和《基本法》制定,淩駕於香港本地法律之上,不能用香港本地普通法的思維執行國安法。

香港國安委作為維護國家安全的領導決策、統籌協調機構,行使中央授予的相關權力,理應擔當起維護國家安全的主要責任。

具有淩駕“三權”之上法律地位

香港國安委具有淩駕於香港行政權、立法權和司法權之上的法律地位。這個論斷是有充足的法理依據的。

第一,從國家主權原則看,在任何一個主權國家,維護國家安全都是中央的事權,而非地方的事權。中央對維護國家安全負有根本責任。在我們國家,“中央”這個概念包括全國人大常委會、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香港是中國的一個行政區。

第二,從權力行使方式來看,中央可以直接行使維護國家安全的權力,也可以設立或授權特定機構行使這一權力。香港國安法明確了兩個特定機構,一個是香港國安委,另一個是駐香港國安公署。這兩個機構是維護國家安全的基石。

第三,從職能定位來看,國安法第十二條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負責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事務,承擔維護國家安全的主要責任,並接受中央人民政府的監督和問責。”這裡的“負責”、“承擔”、“接受監督和問責”的措詞都表明,香港國安委是維護國家安全的“第一責任人”。

第四,從人員構成來看,香港國安法第十三條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由行政長官擔任主席”。依據《基本法》,行政長官代表特區向中央負總責,行政長官擔任主席正正體現了《基本法》的要求。

國安法第十五條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設立國家安全事務顧問,由中央人民政府指派,就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履行職責相關事務提供意見。國家安全事務顧問列席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會議。”中央指派香港中聯辦主任擔任國安委顧問,更好地體現中央意圖。

國安法賦予香港國安委如此高的法律地位,為其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主要責任奠定了基礎。由此可以看出,香港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是主要由“香港國安委”行使。

香港中通社圖片

是維護國家安全的“主角”

維護國家安全是香港行政、立法、司法機關的共同責任,但從職責的輕重來看,國安委顯然是維護國家安全的“主角”。

國安法第十四條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職責為:(一)分析分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形勢,規劃有關工作,制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政策;(二)推進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建設;(三)協調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重點工作和重大行動。”

以上三項職責包含了宏觀、中觀、微觀三個層面的內容。宏觀上,要“分析研判”、“規劃工作”、“制定政策”;中觀上,要“推進制度和機制建設”;微觀上,要負責“協調”。

由此觀之,對於黎智英涉嫌違反國家安全法這樣重大案件,能不能由外國律師代理?這是國安法實施過程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

國安法既然具有淩駕於香港本地法律之上的憲制地位,國安委既然具有淩駕於香港“三權”之上的法律地位,那麼,國安委應當對此事作出分析分析,並向香港司法機關提出指導性意見,香港司法機關據此作出裁決,而不應該由律政司按香港本地法律的邏輯去打官司。

擁有維護國家安全“尚方寶劍”

香港國安委代表中央行使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和權力,中央權力當然不能受制於地方權力,這是基本的法理邏輯。

國安法第十四條還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工作不受香港特別行政區任何其他機構、組織和個人的干涉,工作訊息不予公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

這裡所指的“任何機構”,包括香港的行政、立法、司法機構;這里的“不受干涉”,包括國安委做出決策的過程不受干涉,也包括執行決策的過程不受干涉。

這裡的“不予公開”,包括國安委作出決策的依據、過程,都沒有義務向社會公開;這裡的“不受司法覆核”,就是說國安委做出的決定,不得提起任何訴訟。從這些法律規定可以看出,國安委擁有維護國家安全的“尚方寶劍”。

擁有“尚方寶劍”,還要敢於“亮劍”、善於“亮劍”,如果過於“謙遜”,不僅陷於被動,而且無法有效維護國安法的權威。

在香港司法機關批准英國律師代理黎智英涉嫌違反國家安全法一案後,國務院港澳辦立即發表聲明指出:“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擔負著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主要責任。中央政府全力支持其履行法定職責、行使法定職權,依法採取必要措施,防範化解各種威脅國家安全的風險隱患。”

全國政協副主席、中央港澳工作領導小組常務副組長、國務院港澳辦主任夏寶龍在論述“愛國者治港”時曾經強調,“善於在治港實踐中全面準確貫徹‘一國兩制’方針”、“堅決落實中央對特別行政區全面管治權、落實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

過去,人們常說,特首既是特區政府之首、也是特區之首,是“雙首長”;國安法實施後,特首還是特區的國安委主席,他所領導的國安委理應擔負起維護國家安全的主要責任。從“黎案”來看,香港國安委在維護國家安全上應發揮更大作用。

(作者:屠海鳴,港區全國政協委員,香港新時代發展智庫主席,暨南大學“一國兩制”與基本法研究院副院長、客座教授。)

(本文為作者觀點,不代表本媒體立場)

【編輯:李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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