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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銀行業須向警方披露涉違國安法客戶的資產分享到:
香港中通社10月24日電 香港銀行公會和證監會日前分別更新指引,提到金融機構若留意到有人因危害國家安全罪行被捕等,須向警方披露資料。 香港銀行公會日前更新其與金融管理局合作制定的《有關打擊洗錢/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常見問題》,並加入關於香港國安法的處理指引。倘銀行“得知”或“懷疑”有客戶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被捕或被控,銀行有義務向警方及海關組成的聯合財富調查組披露該人的“罪行相關財產”。 根據香港國安法實施細則附表3第5條,任何人知悉或懷疑任何財產為“罪行相關財產”而未有向警方披露,可被罰款5萬港元及監禁3個月。 更新內容指,根據香港國安法實施細則附表3第5條,兩個情景可被視為“觸發披露責任的情况”:當銀行知悉有人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被捕或被控,及/或銀行收到執法部門的資料後,知悉或懷疑有資產為“罪行相關財產”,就可能構成披露義務。銀行必須向聯合財富調查組披露有關財產。財產包含所有種類的資產,包括其持股比例如何。 證監會亦更新其網頁上的“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常見問題”,新版本亦有相同要求,指金融機構必須在以上兩情况披露“罪行相關財產”。 此間媒體引述香港金融管理局回應指,香港國安法實施一年多,金管局及銀行公會近日再次安排警方與銀行代表會面,就業界日常業務操作溝通。銀行公會經諮詢金管局及警務處,在會後更新《常見問題》,以協助銀行了解有關要求。 【編輯:丘志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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