啟德車站廣場及啟德大道公園是康文署轄下公共休憩綠化空間,並非開放單車徑。然而,大量外賣速遞員為節省數分鐘路程,長期將公園當作捷徑高速穿梭。有媒體實地觀察,晚間短短半小時內已目睹十多輛外賣單車在行人之間高速駛過,保安員喝止無效,車手直接衝過。與此同時,違例吸煙問題同樣困擾園區。康文署雖已在主要出入口放置大型告示牌、增加地面標示,並自2025年12月起與執法部門加強聯合行動,但前線管理員“無力阻截、難以執管”的結構性困境並未改變:保安員沒有執法權,警方無法24小時常駐,執法間隙一過,違規情況即死灰復燃。筆者留意到警方的“銳眼”計劃成效不錯,並計劃為“銳眼”引入人臉識別,我認為可透過先行先試方式,將相關技術應用於啟德車站廣場及啟德大道公園的場地管理,讓科技承擔“24小時虛擬巡邏”的角色,將有限的人手集中在真正需要介入的個案上。
一、為什麼“銳眼”適用於公園場景
“銳眼計劃”自2024年推出,截至上月31日已協助警方偵破2,192宗案件、拘捕2,831名疑犯,並已接入超過一萬支鏡頭,涵蓋隧道、屋邨、港鐵及啟德體育園等場所。啟德體育園的閉路電視系統早已納入“銳眼”覆蓋範圍,康文署本身亦是警方計劃逐步接入的公營機構之一。換言之,啟德一帶的“銳眼”基礎設施並非從零開始,將覆蓋範圍延伸至一街之隔的車站廣場及大道公園,在技術與行政上都具備先行先試的條件。
人臉識別的核心價值,在於將“翻查片段”從人手操作轉為自動化篩查。警方行動部高級警司梁銘亮形容,每一支具備人臉識別功能的鏡頭“如同一名巡邏警員、24小時不眠不休地搜捕在逃匪徒或尋找失蹤者”。套用於啟德公園的場景:當一名已知的違規慣犯再次出現在鏡頭範圍內,系統可即時通知相關人員前往處理,毋須等待前線人員碰巧巡經該處。這不是取代執法判斷,而是將“發現違規”與“採取行動”之間的時間差壓縮到最小。
二、域外經驗:內地與澳門的啟示不在“用不用”,而在“怎麼用”
將人臉識別用於公共空間的輕微違規治理,並非沒有先例,但真正值得啟德參考的,不是“有沒有用”,而是用的邊界劃在哪裡。
內地經驗的核心是“分層”而非“即時處罰”。 濟南曾提出借助公安人臉識別系統,對遛狗不清糞便、亂扔煙頭等城市不文明行為進行取證。寧海縣在路口安裝非機動車、行人違法自動抓拍系統,明確“首次違規以電話教育為主,多次違規才依法從嚴處罰”,累計查處145起。寧波試行“智慧控煙”系統,採取“兩步法”:首次觸發攝像頭聲光告警,吸煙者立即滅煙即勸導成功;再次觸發才由執法人員處置,系統運行後聲光勸阻1,860人次,捕捉違法線索530條,人臉識別身份信息120條。這些做法的共同邏輯是:人臉識別首先服務於“發現”和“取證”,處罰附帶嚴格的次數門檻和先行警告程序,避免將技術能力直接等同於即時處罰。
澳門的經驗則提供了另一面鏡子:法律授權的邊界決定技術的邊界。 澳門“天眼”系統在技術上具備人臉識別能力,但《公共地方錄像監視法律制度》嚴格限定其運作目的為預防和打擊犯罪;保安當局明確表示,“在沒有涉及罪案的情況下,警方不能調閱相關區域的‘天眼’影像”,人臉識別的“後台模式”也僅在罪案調查中、掌握嫌疑人容貌後才啟動比對。與此同時,澳門社會對將影像識別延伸至公園控煙等非罪案場景存在持續的私隱爭議,有議員質疑在法律依據、執行細節和私隱保障均存疑的情況下不應強推。這恰恰說明,啟德先導計劃不能簡單“借用”銳眼現有的罪案偵查權限來處理公園違規;必須為“執行《遊樂場地規例》定額罰款”這一特定目的,建立獨立的授權基礎、審批層級和用途限定,否則技術上做得到,制度上卻站不住。
三、先行先試的具體設計:功能限定、場景限定、對象限定、宣傳先行
第一,功能限定:只做“目標比對”,不做“無差別掃描”。 沿用警方現行機制:由督察級或以上人員審批後,針對特定目標人物的容貌特徵輸入系統,查詢其在指定時段、指定鏡頭有否出現。先導計劃只針對已有多次定額罰款紀錄、經勸喻無效的違規慣犯建立目標庫,而非對所有途經公園的市民進行背景核查。寧波的“兩步法”和寧海的“首次教育”邏輯應被吸收:系統首先觸發的是前線人員到場勸止或警告,而不是自動生成罰單。
第二,場景限定:只在違規黑點位置部署。 單車高速穿梭主要發生在公園連通港鐵站及商場的主要通道,吸煙黑點集中在出入口及鄰近體育園的通道。先導計劃應在上述策略性節點設置鏡頭,而非全園密集覆蓋。這與澳門“天眼”每支鏡頭須向個人資料保護局申報選點、角度、覆蓋範圍並獲許可後方可使用的做法一致——鏡頭的位置和數量本身就是一種法律聲明,告訴公眾監控的邊界在哪裡。
第三,對象限定:與定額罰款機制掛鈎,且保留漸進式執法。 人臉識別的觸發條件限定於可透過定額罰款處理的違規行為(違例騎行、違例吸煙)。參考寧波及寧海經驗,系統識別到目標慣犯出現後,前線人員先到場勸止;行為持續才進入票控程序。對於非慣犯的一般使用者,系統僅作匿名化的流量統計,不啟動人臉比對。
第四,宣傳先行:讓“銳眼”看得見、講得清。 引入“銳眼”後,必須同步加大宣傳,在場地當眼處懸掛橫額,明確標識“本場地已接入‘銳眼’系統,人臉識別用於執行《遊樂場地規例》”。橫額應設於主要出入口、連通港鐵站及商場的通道,以及單車與吸煙違規黑點,中英雙語、簡潔圖示及二維碼,讓市民可即時查閱資料蒐集目的、查閱權限及保存期限。宣傳不是裝飾,而是執法設計的前置條件:重慶2025年專項治理中發現,公園等六類場所攝像頭安裝密度很高,但僅少部分設置了顯著提示標識,這正是私隱保障最容易失守的環節。康文署亦應同步知會外賣平台及地區商會,讓前線車手清楚了解公園並非可行車捷徑。
四、正面回應私隱疑慮:先導計劃本身就是“合規示範”
人臉識別必然引發私隱關注。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的《使用閉路電視監察指引》要求,使用內置人臉識別功能的閉路電視時必須持有充分理據,並在切實可行範圍內告知受影響人士。警方在“銳眼”中已建立多重保障:使用前須通過必要性測試,由督察級人員審批;影像備份保留不多於31天,人臉識別備份最長180天後刪除。
先導計劃應在此基礎上,以澳門的教訓為戒,為康文署場地建立獨立的授權鏈條:將使用目的清晰界定為“執行《遊樂場地規例》下的定額罰款職務”,而非籠統的“防罪滅罪”;審批層級、目標庫的納入與移除標準、備份保存期限均應以書面指引公開;配合當眼處橫額、入口告示及二維碼說明,使“合規”從口頭承諾轉化為可檢視的機制。啟德公園的違規問題並非抽象的安全擔憂——長者與幼童在一個“預期不會有交通工具”的空間內面對高速單車的撞擊風險,這是先導計劃最堅實的正當性基礎,但正當性必須以可見的程序約束來證明,而不是以技術能力來代替。
五、結語
啟德公園的問題不會因為多幾次突擊巡邏而消失。內地經驗說明,人臉識別可以用於治理輕微違規,但前提是分層執法、警告先行;澳門經驗說明,技術能力再成熟,沒有明確的法律授權就沒有正當性。啟德先導計劃的價值,正是在這兩者之間找到一個可操作的平衡點:讓“銳眼”承擔發現和取證的功能,讓人手承擔判斷和介入的功能,讓宣傳和告知承擔正當性的功能。行政長官在施政報告中提出透過政、商、民三方協作擴展“銳眼”、深化AI應用。啟德車站廣場及啟德大道公園具備“公營場地、鄰接已接入銳眼的體育園、違規問題具體且有數據支撐”三重條件,是先行先試的理想起點。建議在為期六個月的先導計劃中,同步監測違規數字、投訴數量、宣傳覆蓋率及私隱影響,以實證數據決定是否延伸至其他康體場所。與其等待一個永遠不會出現的“足夠人手”,不如用一個邊界清晰的先導計劃,測試科技能否為公共休憩空間重新劃出一條被認真執行的界線。
(本文作者為香港再出發共同發起人、香港菁英會副主席、陽江市政協委員、河南省青聯港區常委)
(本文為作者觀點,不代表本媒體立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