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稿系統
標題
正文
全文
繁
简
黃之鋒勾結境外勢力被判囚10年 香港警方國安處冀其獄中好好反省
分享到:
2026-11-05 19:04
稿件來源:香港中通社
【 字號: 大 中 小 】

【字幕】因“35+串謀顛覆政權案”正在服刑的黃之鋒,被控於2020年7月至11月間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違反香港國安法。11月5日,黃之鋒在香港高等法院被判10年監禁。

【同期】香港警務處國家安全處總警司 李桂華

香港警方國家安全處歡迎高等法院原訟法庭重判黃之鋒所涉及的香港國安法下串謀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10年的監禁,顯示法庭確認其罪行重大。黃之鋒早前已經承認犯案事實,他與潛逃在外地的羅冠聰串謀,透過不同方式乞求外國對香港特別行政區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採取敵對行動。

他對於香港由2014年非法佔中到2019年的黑暴 ,實際上難辭其咎。黃之鋒未成年時已開始參與社運,18歲起即犯下不同罪行,可以說是犯案纍纍。包括兩項國安法相關罪行,以及多項與非法集結相關的罪行。其中我特別想指出,他在2019年6月21日包圍警察總部時,是以一個組織者及煽動者的身份被控告。他也有兩項藐視法庭罪,連法庭都不放在眼裡。我衷心希望他餘下在監獄的日子裡,除了繼續好好反省自己對國家、對香港所做的錯事和壞事外,更要找準機會培養自己的守法精神,並好好認識自己的國家。

【字幕】法庭頒下的判刑理由書裁定本案屬於“罪行重大”的級別,根據香港國安法第29條所指的“罪行重大”,最高刑罰是無期徒刑。鑑於本案的所有情況,法庭認為有關罪行以13年監禁作為量刑起點是恰當的。基於被告人的認罪答辯和求情,法庭將量刑起點下調3年,判處被告人監禁10年,即香港國安法第29條下屬“罪行重大”所須判處的最低刑期。

【字幕】黃之鋒早前已因“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於2024年11月19日被判囚4年8個月;連同本案的判刑,料要服刑至2036年才可獲釋。

記者 孫思琳 香港報道

點擊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