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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松傑:Tesla飛天跑車霸氣登場,為何美國先飛,中國卻先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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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0-20 15:04
稿件來源:香港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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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sla新款Roadster在德州完成空中懸浮與360度翻滾的畫面,確實霸氣。我們在電影裡看了幾十年的場景,AI視頻裡刷過無數遍的想像,突然有一台實車做出來了。單就創造理念而言,馬斯克值得一句佩服:他把獵鷹9號的姿態控制噴嘴塞進了一台跑車裡,用高壓冷氣推進器完成短時離地與翻滾。這套思路的起點不是“車需要什麼”,而是“火箭的能力放進車裡能變成什麼”——這種從物理極限倒推產品的順序,是矽谷式想像力的典型樣本。筆者認為,這種“先做出來給你看”的工程勇氣,本身就是一種稀缺資源。但震撼過後,很多人心裡的一個問題自然浮上來:既然美國可以,中國的產業鏈和工程能力也不差,為什麼是Tesla先做出這個“飛起來”的動作?

筆者認為,答案恰恰不在技術,而在法律——更具體地說,在監管把這個東西“當成什麼”來管的問題上。

Tesla新款Roadster在德州完成空中懸浮與360度翻滾的畫面。(視頻截圖)

先看Roadster在美國的法律身份。FAA第一時間發了聲明:這款車不符合FAA對“航空器”的定義,因此FAA不會給它適航認證,也不把它當飛機管。另一邊,NHTSA的聯邦機動車安全標準從煞車踏板到倒車攝影機,寫的都是地面行駛的設計要求,裡面完全沒有“飛行”這一項。美國交通部只能含糊地說,製造商仍須確保它不違反適用的聯邦機動車安全標準,NHTSA會“密切關注”。換句話說,Roadster的飛行能力落在了一個法律真空中:它不是飛機,也不是一輛需要滿足任何飛行安全標準的車。馬斯克自己都承認,“不確定這東西在所有司法管轄區內是否都算合法”。

筆者認為,這個“法律真空”不是監管的疏忽,而是一種事實上的默許。 正因為法律沒有把它定義為“交通工具”,Tesla才可以把它定義為“特技展示”。技術分析已經指出,這套冷氣推進系統不具備持續飛行能力,本質是短時離地與姿態控制;小鵬匯天創始人趙德力更直接將其類比為1984年洛杉磯奧運會點燃聖火的噴氣背包——續航大約20秒的單組元短時火箭方案。它不是一台“會飛的車”,而是一台“能跳起來翻個跟斗的車”。在法律不追問它是什麼的前提下,它可以先飛給你看。筆者認為,這種“先飛再定義”的路徑,視覺衝擊力極強,但留給監管和公共安全的是一道尚未作答的填空題。

中國的路徑,恰好是反過來的。

中國不是沒有想過飛行汽車,而是從一開始就把它當作交通運輸工具來監管。2026年7月施行的新修訂《民用航空法》,首次在國家法律層面確立了低空經濟的適航審定、空域使用和飛行管控框架,民航局同步出台了動力升力航空器的適航標準,把eVTOL納入特殊類別航空器審定體系。國家發改委定下的原則是“先載貨後載人、先隔離後融合、先遠郊後城區”。這套邏輯的起點是:你先告訴我它怎麼安全地融入空中交通系統,我再讓你飛。筆者認為,這種“先定義再飛”的監管順序,背後正是中國堅持以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價值取向——飛行汽車不是特技道具,它要載人、要進入城市空域,安全冗餘、適航標準和事故責任必須在商業演示之前被回答,而不是在事故之後才去補救。

這個順序意味著中國企業不能靠一段20秒的演示來定義產品。但也正因如此,中國企業在“合規地飛”這件事上,走得比很多人以為的要遠。億航智能的EH216-S已經集齊了型號合格證、生產許可證、標準適航證和運營合格證“四證”,是全球唯一具備完整商業運營資質的eVTOL企業。小鵬匯天在廣州建成了飛行汽車量產工廠,計劃2026年底啟動交付,“陸地航母”的用戶訂單已超過7000台。筆者認為,Tesla定義了“能飛”的視覺震撼,中國企業在解決的是“怎麼合法地飛、怎麼規模化地飛”——後者不搶頭條,但決定了飛行汽車能不能真正變成產業。

所以,回到“為什麼Tesla先做到”——不是中國工程師想不到冷氣推進器加風扇吸附,而是中國的法律框架從一開始就沒有留給“20秒特技”一個獨立的監管抽屜。在美國,法律真空讓Roadster可以先以“非航空器、非標準機動車”的身份完成演示;在中國,飛行汽車從第一天起就被要求回答適航、空域、駕駛資質、事故責任這些“無聊但致命”的問題。一個允許你先飛再定義,一個要求你先定義再飛。筆者認為,兩種路徑各有代價:美國的真空有它的風險,中國的合規有它的時滯,但對於“載人”這件事而言,先定義再飛的順序更接近可持續的產業邏輯,也更符合以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為前提的治理倫理。

美國的真空風險是實實在在的。FAA不管、NHTSA沒有標準,一個能以370公里時速在地面行駛又能離地的物體,一旦出事,適用道路交通責任還是航空事故框架,現行法律給不出清晰答案。公路安全倡導組織已經警告,單是這款車宣稱的極速,就足以構成嚴重的公共安全隱患。筆者認為,法律真空最大的危險不在於它允許了什麼,而在於它沒有能力在出事之後清晰地回答“誰負責”。

中國的合規路徑則有它的代價:適航審定周期長、標準仍在完善,企業必須承受“能飛”和“能賣”之間那段無法用演示壓縮的時間。但這條路的好處是,當一款產品拿到“四證”、獲准載人運營時,它背後的安全論證、責任框架和空域規則是一併到位的。筆者認為,飛行汽車終究不是煙花,它要載人、要進入城市空域、要與現有交通體系共存,這些事情無法靠一段20秒的視頻來解決;而中國堅持以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意味著監管寧可慢一步,也不願把公眾安全當作技術演示的賭注。

對於“Tesla飛天跑車真的能上市”這個問題,法律的答案是清楚的:在它被某個監管體系明確接納為一種“可運行的交通工具”之前,它是一場精彩的工程表演,不是一款可以交付的產品。馬斯克承諾2028年量產,但量產的前提不是工廠,是法律先告訴他,這東西到底算什麼。而在那個答案出現之前,中國的飛行汽車已經在產線上、在起降坪上、在取證流程裡,用另一種順序往前走。

一個用20秒的跳躍搶走了頭條,另一個用五年的取證換一張可以載人的許可證。筆者認為,法律沒有擋住誰的想像力,它只是在決定,什麼時候可以把想像力叫作“交通工具”——而“誰准它落地”這個問題的答案,不在馬斯克的發布會上,在監管機構的定義裡;在中國,這個定義的底色,是人民至上、生命至上。

(本文作者為香港再出發共同發起人、香港菁英會副主席、陽江市政協委員、河南省青聯港區常委)

(本文為作者觀點,不代表本媒體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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