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新聞網10月19日電 中國商務部網站今日(10月19日)發布《商務部 海關總署 中央軍委裝備發展部公告2026年第49號 公布優化調整無人機相關物項出口管制措施的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管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條例》等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為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經國務院、中央軍委批准,決定優化調整特定無人駕駛航空器相關物項的出口管制措施。
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滿足以下特性的物項,未經許可,不得出口:
(一)7A103.b. 專門設計用於“無人駕駛航空器”的自動駕駛儀(參考海關商品編號90142010.10)。
(二)7E103 用於7A103項所管制物項有關技術:
a.用於研發、生產或使用7A103.a項所管制物項的雲台穩定技術;
b.用於研發、生產或使用7A103.b項所管制物項的任務載荷技術。
(三)9A012.a. 在“操作人員”“自然視距”以外能夠可控飛行,並具有以下任一特性的“無人駕駛航空器”或“無人駕駛飛艇”(參考海關商品編號88010090.10、88061000.10、88062110.11、88062110.91、88062190.10、88062210.11、88062210.91、88062290.10、88062310.11、88062310.91、88062390.10、88062410.11、88062410.91、88062490.10、88062910.11、88062910.91、88062990.10、88069110.11、88069110.91、88069190.10、88069210.11、88069210.91、88069290.10、88069310.11、88069310.91、88069390.10、88069410.11、88069410.91、88069490.10、88069900.10):
1.最大“續航時間”大於等於30分鐘小於3h,以及在大於等於46.3 km/h(25節)的陣風條件下,具有起飛能力和穩定可控飛行能力;
2.最大“續航時間”大於等於3h。
技術說明:
1.“操作人員”是指負責操控“無人駕駛航空器”或“無人駕駛飛艇”的專業人員,通過地面控制站對飛行器進行遙控或編程,以確保飛行任務的順利完成;
2.“續航時間”指換算到國際標準大氣環境條件(ISO2533:1975)下海平面零風狀態的持續飛行時間;
3.“自然視距”是指在沒有任何人為干擾和大氣污染的理想條件下,地球表面上觀察者能夠清晰看到物體的最大距離。視距是指在地球表面上,由於地球曲率的限制,觀察者能夠清晰看到物體的最大距離。在實際應用中,通常考慮大氣條件對視距的影響。
(四)9A012.b. 專門設計用於“無人駕駛航空器”或“無人駕駛飛艇”的發動機:
1.專門設計用於在15420 m(50000英尺)以上“高空”飛行的吸氣活塞式或轉子式內燃發動機(參考海關商品編號84071010.10、84071020.10);
2.最大持續功率超過16 kW的航空發動機(參考海關商品編號85012000.10、85013200.10、85013300.10、85013400.10、85014000.10、85015200.10、85015300.10、84071010.10、84071020.10、84089092.30、84089093.20、84111110.10、84111190.10、84111210.10、84111290.20、84112100.10、84112210.10、84112220.10、84112230.10、84118100.02);
3.推力大於等於400 N的渦輪噴氣發動機(參考海關商品編號84111110.10、84111190.10、84111210.10、84111290.20)。
(五)9A012.e. 專門設計用於9A012.a項所管制的“無人駕駛航空器”或“無人駕駛飛艇”,且具有以下任一特性的無綫電通信設備(參考海關商品編號85176299.10、85176910.02、85269200.10):
1.機載無綫電通信設備等效全向輻射功率(EIRP)大於等於30 dBmW(dBm);
2.一站控多機能力大於10架。
技術說明:
1. “等效全向輻射功率(EIRP)”是指實際發射系統在給定方向上的輻射功率,以理想各向同性天線產生相同功率密度時所需的發射功率表示。
2. “dBmW(dBm)”是以1 mW為參考功率的對數功率單位,用於表示信號的絕對功率水準。
(六)9A112 非9A012項所管制的“無人駕駛航空器”(參考海關商品編號88010090.10、88061000.10、88062110.11、88062110.91、88062190.10、88062210.11、88062210.91、88062290.10、88062310.11、88062310.91、88062390.10、88062410.11、88062410.91、88062490.10、88062910.11、88062910.91、88062990.10、88069110.11、88069110.91、88069190.10、88069210.11、88069210.91、88069290.10、88069310.11、88069310.91、88069390.10、88069410.11、88069410.91、88069490.10、88069900.10):
a.“射/航程”大於等於300 km的“無人駕駛航空器”;
b.具有以下任一特性,具備自主飛行控制和導航能力的“無人駕駛航空器”:
1.包含容量大於80 L的氣霧劑布撒系統/裝置;
2.經設計能夠配備容量大於80 L的氣霧劑布撒系統/裝置;
c.具有以下任一特性,具備操作員從“自然視距”外控制飛行能力的“無人駕駛航空器”:
1.包含容量大於80 L的氣霧劑布撒系統/裝置;
2.經設計能夠配備容量大於80 L的氣霧劑布撒系統/裝置。
說明:9A112項不管製為娛樂或競賽專門設計的模型飛機。
(七)9A901 “無人駕駛航空器”相關部件:
a.具有以下所有特性,專門設計用於配備搭載“無人駕駛航空器”螺旋槳的無刷電機(參考海關商品編號85012000.10、85013200.10、85013300.10、85013400.10、85014000.10、85015200.10、85015300.10):
1.額定電壓大於等於48 V;
2.額定功率大於等於3 kW;
3.額定功率密度大於等於3 kW/kg;
4.額定轉速小於等於3000 rpm。
b.具有以下所有特性,專門設計用於搭配9A901.a項所管制物項的電子調速器(參考海關商品編號85044099.70、90328990.95):
1.額定電壓大於等於48 V;
2.額定功率大於等於3 kW。
c.具有以下任一特性,用碳纖維復合材料製成,可用於“無人駕駛航空器”的槳葉(參考海關商品編號88071000.10):
1.定距槳槳葉結構過旋轉中心,槳葉旋轉中心至槳尖的長度大於等於762 mm;
2.定距槳槳葉結構不過旋轉中心,槳根端面至槳尖的長度大於等於648 mm;
3.槳根部分具有變距功能。
說明:9A901.c.3項“變距功能”是指槳根端面具有變距銷,或槳根部分具有連接變距搖臂的孔洞等可實現變距功能的結構。
(八)9D901 為研發、生產或使用9A012.a、9A112項所管制物項而專門設計的軟件。
(九)9E901 用於研發、生產或使用9A012.a、9A112項所管制物項的以下技術:
a.飛行控制技術,包括單機控制技術、集群控制技術等;
b.自主導航技術,包括慣性導航技術、地景匹配導航技術、抗干擾衛星導航技術等;
c.感知避讓技術;
d.整機系統設計技術。
(十)9E902 用於研發、生產或使用9A012.b、9A012.c、9A012.d、9A012.e、9A901項所管制物項的技術。
(十一)9E903 具有以下所有特性的極地輕型“無人駕駛航空器”設計與製造技術:
a.在船載移動平台或冰面起降;
b.最大起飛風速大於等於6級;
c.最低工作溫度小於等於-30℃;
d.最大續航時間大於等於6 h;
e.載荷搭載能力大於等於10 kg。
(十二)9E904 具有以下所有特性,面向弱通信環境的複雜陸域無人平台人機混合操控技術:
a.圖像語義壓縮率大於等於75%;
b.單幀圖像重建延遲小於等於150 ms;
c.端側任務鏈正確解析率大於等於70%;
d.自然語言交互響應時延小於等於1 s;
e.未知環境任務執行成功率大於等於95%。
(十三)0E903 用於研發、生產或使用0A903項所管制物項的反無人駕駛航空器技術等。
二、出口經營者出口上述物項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管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條例》的相關規定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申請許可。
三、出口經營者應當對報關商品的真實性負責,屬於本公告所列物項的,應向海關申報其特性等指標信息,並在報關單備註欄中註明“屬於出口管制物項”。不屬於本公告所列物項,但特性等指標接近的;或用途不屬於本公告所列情況,但其他特性等指標符合的,應向海關申報其特性等指標信息,並在報關單備註欄中註明“不屬於出口管制物項”。對上述填報信息真實性存疑的,海關將依法質疑,質疑期間出口貨物不予放行。
四、出口經營者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可依法適用的許可便利措施:
(一)對於9A012.a.1項所管制物項的出口,出口經營者可在每次出口前以登記填報信息方式獲得出口憑證後自行出口。
(二)對於9A012.a、9A112項所管制物項用於參加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舉辦的展覽會(防務展、警務展除外),在展覽會結束後立即原樣復運回原出口地;參加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舉辦的展覽會(防務展、警務展除外),在展覽會結束後立即原樣復運進境,出口經營者可在每次出口前以登記填報信息方式獲得出口憑證後自行出口。
(三)出口經營者登記填報的商品編號、監管方式、數量、最終用戶等信息應與向海關申報信息一致。
(四)對於建立兩用物項出口管制內部合規制度且運行良好,具有相關兩用物項出口記錄和相對固定的出口渠道及最終用戶的出口企業,可依法適用通用許可等便利措施。
(五)對於違規出口、違規轉賣轉用等行為,將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五、本公告自2026年11月18日起正式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清單》同步予以更新。
商務部 海關總署 中央軍委裝備發展部
2026年10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