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针对中国汽车的立法争论,正在牵动全球汽车业的合作网络。一边,代表通用、丰田、大众等车企的美国汽车创新联盟,催促国会尽快通过限制中国汽车的法案;另一边,奔驰因中资股东持股受到关注,福特则继续与中国企业开展电池技术和欧洲制造合作。几件事放在一起,揭示了汽车产业面临的新矛盾:企业需要跨国合作降低成本、推动转型,市场准入规则却越来越深入地审查资本和技术来源。
一、车企集体催促:把市场壁垒进一步写进法律
据路透社11月2日报道,美国汽车创新联盟敦促国会在中期选举后恢复议事时,尽快推动永久限制中国汽车的立法。联盟负责人约翰·博泽拉将车辆监控风险、美国制造业投资和中国汽车在欧洲的扩张联系起来,试图推动议员在本届国会结束前完成立法。
这并非美国首次设置相关限制。美国商务部2025年公布的联网汽车规则,已针对与中国、俄罗斯有关的整车制造商及特定软硬件设置分阶段禁令。其中,部分整车及软件限制从2027车型年开始适用,相关硬件限制主要从2030车型年开始适用。因此,“规则已经出台”与“全部限制已经实施”,需要明确区分。
此次国会推动的《2026年联网汽车安全法案》,意在进一步将限制固定为法律。其引发关注的核心,是整车制造商的中资股权及控制关系也可能成为市场准入门槛。汽车能否进入美国,因而不只取决于在哪里生产,还可能取决于谁投资、谁控制。
对现有车企而言,这是一场提前展开的市场防守。中国汽车在电动化、智能化和成本控制方面形成竞争力后,美国行业组织希望在竞争进一步扩大前,通过法律提高进入门槛。数据安全是其公开理由,维护既有市场地位也是这一行动的现实背景。
二、法案能否通过:支持面较广,争议集中在如何划线
从目前公开信息看,法案具有较强推动力:参议院商务委员会已通过相关立法,众议院版本也获得超过100名议员联署,主要汽车行业组织持续施压。这些因素意味著,它难以被视为一项缺乏支持的象征性提案。
但支持限制中国汽车,不等于支持现有文本的每一项条款。奔驰等企业可能受到波及,使议员必须面对一个具体问题:如何在限制中国车企的同时,处理已经深度参与美国投资、生产和就业的跨国企业?路透社9月报道,参议员兰德·保罗对奔驰受到影响提出异议,法案推动者也在讨论调整办法。
因此,更稳妥的判断是,进一步收紧限制具备政治基础,但能否年内通过、最终保留怎样的股权门槛,仍存在变数。两院协调、议程安排以及总统立场都会影响结果。即使中期选举改变国会力量对比,也不能直接推导出法案必然通过或必然搁置。
如果落地,其影响将超出中国整车出口。首先,第三国生产未必能够确保进入美国。其次,跨国车企可能重新评估股东结构、合作项目和供应链。再次,企业可能为不同市场开发不同车型和技术配置,增加研发、认证与维护成本。
美国消费者也可能承担部分成本。限制竞争或许有利于现有厂商维持市场空间,但也可能减少产品选择、削弱降价压力。其实际程度,取决于禁令覆盖范围以及其他企业能否提供有竞争力的替代产品。
三、奔驰与福特:股权联系和技术合作面临不同考验
奔驰的处境最能说明股权门槛的外溢效应。奔驰官网披露,北汽集团持股9.98%,李书福通过旗下投资主体持股9.69%,两者合计约19.67%。这一比例超过拟议的15%门槛,但少数股权投资本身并不等于取得企业控制权。
问题在于,股权比例若被直接用作限制标准,一家德国车企就可能因中国投资者持股而面临美国市场风险。奔驰在美国生产,也未必天然排除相关影响。这使争论从“中国汽车能否进入”,转向“与中国资本存在多深联系的企业仍可进入”。
法案推动者已经注意到这一难题。参议员伯尼·莫雷诺公开表示,不打算禁止奔驰在美国销售;他此前也谈到2030年前的合规安排及可能的豁免。不过,政治表态和讨论中的安排,仍不能等同于企业已经获得法律保障。
福特则展示了另一种联系:通过技术授权和共同生产参与中国汽车产业链。其密歇根州电池项目采用宁德时代的磷酸铁锂技术。需要修正的是,福特2026年6月披露的状态是推进生产验证、计划年内交付,不能据此直接写成当月已经正式量产交付。
在欧洲,吉利与福特7月宣布,拟在西班牙瓦伦西亚建立制造合资企业,福特持股66%、吉利持股34%;项目仍需监管批准,计划2027年上半年开始运营,2028年生产新车。因此,“吉利已经收购福特工厂34%股权”的说法并不准确,也不能把合作目的简单归结为规避关税。提高工厂利用率、分摊开发成本和服务欧洲市场,同样是企业公开说明的考虑。
奔驰与福特的案例共同说明,全球汽车业已经形成多层次合作。限制中国企业,可能同时触及欧美企业的股东、技术伙伴和生产安排。不过,欧洲合资项目并不因存在中资,就自动受到美国销售禁令约束;仍须结合产品去向和最终条款判断。
四、比“过不过”更重要的,是最终限制谁、限制什么
接下来,首先要看15%如何计算。公开文本涉及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股权、表决权、董事会代表权及其他控制迹象,也涉及多个主体的合并认定。因此,仅看一家直接股东的持股比例,可能不足以判断风险。
其次,要看“联网汽车”的定义。它并不等于电动汽车,具备相关通信功能的燃油车也可能被纳入。企业不能认为更换动力类型,或者关闭联网功能,就必然能够满足要求。
再次,要区分整车、电池、软件与通信硬件。使用中国电池技术,不能直接推导为整车必然禁售;但工厂由美国企业全资持有,也不意味著所有技术和零部件问题自然消失。不同对象需要分别判断,不能把15%门槛套用到全部合作关系上。
最后,要关注授权、过渡期和售后安排。公开立法材料保留了对部分受限交易进行授权的机制,具体条件及程序将影响企业能否继续经营。对于已经投入资金的项目,过渡安排甚至可能与禁令本身同样重要。
对中国车企而言,这场争论带来的变化是:海外建厂之后,还必须回答资本结构、技术来源、数据管理和目标市场规则能否相互兼容。未来的汽车竞争,既发生在生产线和展厅,也发生在股东名册、软件架构与法律条文之间。一辆车驶向国际市场之前,需要证明的,正在变得越来越多。
(本文作者为经济与地缘政治学者,本网获独家授权刊发,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为作者观点,不代表本媒体立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