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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4人涉藏汽油彈 被判囚27至38個月分享到:
香港中通社7月16日電 涉及一宗藏有汽油彈案的4名被告,早前承認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16日在香港區域法院被判囚27至38個月。 2019年,香港示威者向港警投擲汽油彈。圖源:香港中通社 2019年國慶節前夕,警方在香港灣仔一個單位,搜出汽油彈原材料及半製成的汽油彈等。 本案被告為34歲鄭進、20歲鄭子豪、28歲李威龍和19歲廖子文。其中,鄭子豪及廖子文也是香港“12逃犯”中的兩名被告。 法官游德康判刑時表示,接納專家指單位內原材料不足以成功製造鋁熱劑彈,量刑時不會考慮其威力。但涉案單位內汽油彈半製成品,內有大頭針,投擲爆炸時可以傷人,情節嚴重;認為本案管有汽油彈屬中等規模。 游德康表示,李威龍在網上討論如何投擲汽油彈及供人使用,還有7段縱火片段,打算向人提供指導,為案中主要角色,罪責最重。以4年監禁為量刑起點,由於認罪,扣減至38個月。 而鄭進積極參與管有汽油彈原材料,游德康認為其角色次之,以39個月為量刑起點,因認罪扣減至29個月。 游德康說,鄭子豪及廖子文犯案時年輕,由於汽油彈半製成品將用於暴動摧毀財產,與暴動不可分割,所以須判囚。但兩人罪責同樣較低,以3年為量刑起點,由於認罪分別減刑至28和27個月。 另外,鄭子豪及廖子文因同時涉及“12逃犯”案件,因妨礙司法公正罪,15日被判囚10個月。因此,法官決定部分刑期分期執行,兩人總刑期同為31個月。(完) 【編輯:胡雪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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