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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之鋒串謀勾結境外勢力危害國安 被判囚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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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1-05 14:34
稿件來源:香港中通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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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中通社11月5日電(記者 張明臻)因“35+串謀顛覆政權案”正在服刑的黃之鋒,被控於2020年7月至11月間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違反香港國安法,5日在香港高等法院被判10年監禁。

圖為押送黃之鋒的囚車駛離高等法院。香港中通社圖片

  被告黃之鋒,30歲,被控一項“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他於2020年7月1日至11月23日,在香港與羅冠聰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一同串謀,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黃之鋒早前對此表示認罪。

  法官譚耀豪判刑時指,被告人所犯的罪行屬“罪行重大”。案發時,香港正值面對社會動盪及暴動所帶來的嚴重影響,而在國家安全及法治方面亦承受著極高的風險;香港國安法雖然已經實施,但被告人及與其有聯繫的人士仍實行他們的計劃,持續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並刻意調整各自的角色,以助長相關罪行。

  根據香港國安法第29條所指的“罪行重大”,最高刑罰是無期徒刑。鑑於本案的所有情況,法庭認為有關罪行以13年監禁作為量刑起點是恰當的。基於被告人的認罪答辯和求情,法庭將量刑起點下調3年,判處被告人監禁10年,即香港國安法第29條下屬“罪行重大”所須判處的最低刑期。

  黃之鋒早前已因“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於2024年11月19日被判囚4年8個月;連同本案的判刑,料要服刑至2036年才可獲釋。(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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