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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當局對大陸戶籍參選人重重設限,輿論批“刻意刁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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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0-27 09:19
稿件來源:香港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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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新聞網10月27日電  近日來,有關年底島內“九合一”地方選舉參選資格的爭議接連發生。新黨台北市議員參選人游智彬加入島內戶籍超過31年,卻因2025年才繳附“喪失大陸戶籍證明”,被認定不符合參選資格。花蓮縣富里鄉前村長、陸配鄧萬華之子賴汶佑自幼在台設籍,也被撤銷資格。兩起案例在島內引發強烈質疑,輿論認為,民進黨當局行政機關朝令夕改,無視法律依據,就是在刻意刁難與大陸有關的民眾。

台灣花蓮縣富里鄉學田村長參選人賴汶佑。圖自賴汶佑臉書受訪視頻截圖

陸配子女被剝奪參選權

據台灣中時新聞網10月25日報道,花蓮縣富里鄉學田村長參選人賴汶佑原已通過資格審查,卻在準備候選人號碼抽籤前夕,被“中選會”以“未繳附喪失大陸戶籍證明”為由撤銷其登記資格。賴汶佑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停止執行,10月25日遭法官駁回。

台灣《聯合報》稱,今年26歲的賴汶佑是花蓮學田前村長鄧萬華的兒子。51歲的鄧萬華來自四川省,嫁到台灣28年,與丈夫育有3名子女。她早在17年前就取得台灣證件,因丈夫6年前被發現患有漸凍症,身體日漸虛弱,她為扛起家計,2022年年底首度參選,當選富里鄉學田村長,熱心服務受到村民好評。

不料,鄧萬華去年8月1日遭到台“內政部”解職,理由是“未繳附喪失大陸戶籍的證明”。本來在外地工作求學的賴汶佑,為了替母親分擔照顧父親的重擔,決定返鄉接棒母親投入村長選戰,縣選委會原已同意其登記,鄉公所也通知他參加候選人號碼抽籤,結果卻收到“中選會”撤銷其登記資格的通知。

台“中選會”聲稱,依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一項規定,須在台灣設有戶籍滿10年,才能登記為公職候選人。

依陸委會規定,設籍滿10年是從當事人依規定完成繳附喪失大陸戶籍證明給主管機關之日起算。

台“內政部移民署”今年9月23日查復,賴汶佑未繳附相關證明,不具備登記參選資格。陸委會稱,當局認定賴汶佑原籍為大陸。

“中選會粗暴剝奪我的參選資格”,賴汶佑10月25日反駁說,他6個月大“奶還沒有斷”的時候就被父母帶回台灣申報戶籍,從未在大陸設籍,為了參選他也曾向陸委會、“移民署”詢問自己的戶籍狀況,對方都說沒有問題,“竟被中選會撤銷登記資格,這絕對是全台第一例”。

賴汶佑說,他被“中選會”撤銷登記的理由跟母親一樣,是戶籍未滿10年,但他和母親狀況完全不一樣,自己僅有島內戶籍。他痛批當局“只是在拿我掩蓋行政疏失,當他們的遮羞布”,並表示將與律師討論是否抗告。

台灣中時新聞網發表社論稱,台“中選會”提出的唯一理由是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賴汶佑應繳附“喪失大陸戶籍證明”,但他尚未繳附。然而“沒繳證明”不等於“有大陸戶籍”,要剝奪民眾的參政權,當局卻連足以證明當事人曾在大陸設籍的具體資料都無法提出,反倒要民眾去證明一個自己主張不存在的事實。

文章說,母子兩案牽涉的法律雖不同,卻都背負相同的“原罪”,坐實民進黨當局以行政程序設置參政障礙,以身份管理之名行政治排除之實。

該文章回顧稱,賴清德去年進行所謂“團結十講”時,聲稱要通過選舉、罷免,一錘又一錘地打掉“雜質”。一年多後回頭看,會發現賴當局眼中的雜質不只有在野黨,還包括陸配,並株連子女。

新黨台北市議員參選人游智彬。台灣“中央社”資料圖

“選不贏就把資格註銷”

無獨有偶,新黨台北市議員參選人游智彬的遭遇,更暴露當局施政的荒謬。

據台灣聯合新聞網報道,游智彬於1995年在台設籍,迄今已逾31年,卻因2025年才繳附“喪失大陸戶籍證明”,而被認定不具有登記資格。

台“中選會”稱,游智彬出生地為福建省漳浦縣,為原大陸地區人民,1995年7月憑“入境證”在台設籍,經查證,游於2025年4月16日繳附“喪失大陸戶籍證明”,其在台灣設有戶籍尚未滿10年。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游智彬反駁說,他本人早在1995年就依規定在台辦妥設籍登記,設籍長達31年;他先後在台就讀中學、政治大學財金系,畢業後入伍服役,履行完整義務,參選資格合法明確。且“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明文規定“設有戶籍滿10年”即可參選,並無附加其他限制。選委會與陸委會竟僅憑一紙行政函釋,恣意將參選起算點變更為“繳附喪失原籍證明之日起算”,屬重大違法處分。

游智彬怒批,民進黨對所有在大陸出生的台灣子弟、媳婦,發起全面進攻及追殺,毫無人道,“選不贏就把資格註銷”,用最低級、最落伍的“純血統論”來剝奪民眾的參政權,“我們一群手無寸鐵的老百姓、良民,可以這樣被行政機器、賴清德踐踏嗎?”

台媒稱,游智彬已委任律師團隊,正式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遞狀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假處分)”,要求暫時維持候選人資格,並登列於候選人名冊及選舉公報。

2025年5月10日,新黨等台灣政黨和團體在台北舉行“挺陸配、反迫害”遊行。台灣“中央社”資料圖

“如果加入民進黨,會不會是另一個故事?”

游智彬和賴汶佑的遭遇在島內引發強烈不滿。

台灣作家上官亂撰文稱,2025年,台灣“移民署”要求約1.2萬名大陸配偶補繳“喪失大陸戶籍”的證明。一年多過去,受到影響的不只有陸配,“這種身份政治審查還要波及多廣?”

上述文章質問道,如果行政機關過去的處理方式與今天的解釋不同,為什麼不能通過補正、個案審查或過渡措施解決?如果出生在大陸就是“原罪”,那麼這個“原罪群體”還會繼續擴大嗎?下一次,是不是只要曾經在大陸上學也有“原罪”,曾經在大陸工作、經商也有“原罪”?

台灣“法律政策協會”名譽理事長葉慶元10月24日撰文稱,陸委會2026年4月函釋將“設有戶籍滿10年”的起算日變更為“自當事人依規定向主管機關完成繳附喪失大陸戶籍證明之日”,未經法律授權,就變動了參選資格。

台灣前“立法院法制局局長”陳清雲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明定,大陸地區人民在台設籍滿10年,始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他直言,法律不是行政機關手中的橡皮筋,不能需要時拉長、不需要時縮短,“運用制度達成政治目的”。

台灣聯合新聞網稱,盡管民進黨倡導“新住民政策”時,將陸配子女列為所謂“新台灣之子”,蔡英文還聲稱希望將來有一天“新台灣之子”可以選台灣地區領導人,賴清德還聲稱“新台灣之子是這塊土地的主人”,但“賴汶佑連村長都選不了,這恐怕是民進黨本世紀最大的謊言之一吧”。

上述文章將賴汶佑與台灣地區副領導人蕭美琴進行對比,兩人都是“境外出生、自幼在台長大、父母其中一人為台灣人”,但為何蕭可以和賴清德搭檔參選,賴汶佑卻連村長都沒得選。“如果賴汶佑早早加入民進黨,會不會是另一個人生故事?”

中時新聞網的社論質問道,在賴當局眼中,游智彬就算設籍31年,還需等到2035年才滿10年,“這究竟是在解釋法律,還是在重寫參選條件?如此重大的限制,豈能靠一紙令釋就交代過去?這不是防範風險,而是刻意刁難”。

上述文章質疑道,陸配及其子女依法享有的權利,不容“執政者”任憑自身意識形態加以限縮,“賴當局若想繼續將一群人的出身污名化,打掉的不會是雜質,而是所有安分守己的民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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