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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國開行原副行長李吉平一審獲刑14年分享到:
香港中通社4月21日電 4月21日,中國河南省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國家開發銀行原黨委委員、副行長李吉平受賄案,對被告人李吉平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百萬元;對其受賄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1年至2021年,被告人李吉平利用擔任國家開發銀行政策研究室主任,國家開發銀行四川省分行黨委書記、行長,國家開發銀行黨委組織部副部長、人事局副局長,國家開發銀行黨委委員、副行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貸款審批、工程承攬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5730萬餘元。 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李吉平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鑒於李吉平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涉案贓款贓物及孳息已全部追繳到案,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完) 相關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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