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通社10月16日電 中國商務部、科技部16日發布公告,就修訂《中國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術目錄》(以下簡稱《目錄》)公開徵求意見,並對相關技術實施出口前登記的臨時管理措施。此次公開徵求意見涉及擬增列的人工智能、生物醫藥、光伏三個領域40項關鍵技術。
其中,擬禁止出口技術14項,包括人工智能驅動的惡意代碼生成與變異技術、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細胞和基因治療技術工藝平台、鈣鈦礦及疊層電池組件生產技術等。擬限制出口技術26項,包括人工智能輔助漏洞挖掘技術、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通用型細胞和基因治療全新靶點發現和驗證技術、單線產能≥3萬噸/年的多晶硅工程技術等。公告還明確了適用便利措施等情形。
《目錄》正式實施後,中國人工智能大模型在海外本地化部署、向境外提供模型調用等各類“出海”形式,是否屬於技術出口管理範圍?
中國商務部新聞發言人就此表示,當前,人工智能大模型和應用產品的“出海”模式多種多樣,判別具體“出海”情形是否屬於技術出口管理的範圍,核心在於是否涉及限制類技術從中國境內向境外轉移。
該發言人指,此次納入監管的人工智能技術範圍精準有限,有關措施正式實施後,絕大部分人工智能技術仍可以自由出口。對於納入限制類的人工智能技術,開展海外本地化部署,屬於技術出口管理範圍。如果部署在海外自有雲等風險相對可控的情形下,可適用自動許可等便利措施。對於企業利用限制類大模型對外提供API調用、APP/網頁交互、SaaS應用、本地端側輕量化部署等情形,不屬於大模型技術出口管理範圍。(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