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接連發生懷疑狗隻襲擊人類並導致死亡事件,另有流浪狗隻被拍攝到圍攻汽車。有人歸咎於被遺棄狗隻或流浪狗,甚至主張進一步規管進入餐廳或商場的家犬,其實是對狗隻不公道的。兩宗悲劇發生後,惹起社會關注流浪動物的問題,但卻忽略了為何流浪動物增多,以及極少數動物為何會對人類有攻擊性。其實,在合適政策引領下,人類和流浪動物是可以共融的。新界北部發展,部分原用作露天停車場、回收場、劏車場的土地被出售或收回作再發展用途,部分原飼養作守門的中型犬隻流離失所。原主人未必有為牠們進行絕育手術,也讓狗隻繁殖而數目增加。狗隻本身一般不會主動襲擊人類,或許部分狗隻此前曾被騎單車人士驅趕或襲擊,又或長期被不適當投餵,改變了行為模式。另外,越來越多人在新界山區遠足,亦令寄居山頭的山狗更接近民居。
值得注意的是,兩宗致命事件性質並不完全相同:一宗發生在持牌寵物酒店/犬隻訓練中心內,涉事為寄養的混種犬;另一宗則懷疑涉及無人看管的流浪狗。將兩者一概歸咎於“流浪狗”並不準確。
筆者年幼時,香港街頭和住宅區也有流浪狗隻出沒。當年漁農自然護理署的處理方法,傳聞是派遣“狗隊”以較強硬方式捉拿狗隻。如有合適被領養的狗隻,會轉交愛護動物協會暫時託管;如狗隻未有人認領或不適合家居飼養,則進行“人道處理”。過去部分處理方式被指不夠人道,現時署方已強調並非“捕獲數日即人道毀滅”,不少狗隻可暫託較長時間並爭取被領養。
有狗場收養逾百隻流浪狗隻,給牠們一個“瓦遮頭”和解決溫飽,與民居相隔一段距離,各不影響生活,對居民和狗隻均為好事。長遠來說,筆者認為,漁護署可以參考過去野豬“捕捉、絕育、搬遷”計劃的經驗,在捕獲流浪狗並進行絕育手術後,植入有紀錄的晶片,再按風險評估決定是否放回山區或離島山頭。當然,現行野豬政策已改為以捕捉後人道處理為主,顯示單純絕育放回並非萬全之策,必須同時兼顧公共安全。
狗隻為人類最忠誠的朋友。個別流浪幼犬經馴化和訓練,在與人類建立默契和信任後,可以讓有興趣的中學領養,既可作為護衛犬,又可成為學校的吉祥物,讓學生體驗生命教育。此外,溫馴合適的幼犬和成年犬,可在專業評估與監管下,於安老院舍和兒童醫院充當“狗醫生”的角色,為有興趣的長者和病童作為陪伴犬,提供另類心靈治療和寄託。紀律部隊也可以挑選合適的年幼狗隻,與進口狗隻或繁殖狗隻一起進行訓練,讓牠們成為搜索犬、緝毒犬等任務犬隻。
現時,香港未有統一訓練狗隻的認可資格,只靠民間自發組織,收費參差,訓練水平不一。此外,要發展寵物經濟,香港政府對從事寵物醫療、寵物美容的職業資格監管仍有不足。香港的獸醫管理局規管獸醫註冊及申領有效執業證明書,然而,獸醫診所護士、診所助理、獸藥藥物管理卻未有明確的監管。狗場、貓舍、訓練學校也可以推行註冊制,而獸醫診所、賽馬會、香港海洋公園的動物相關醫療儀器亦可以有更完善的規範。只有有系統的規範,才不會被投機者鑽空子,以愛護流浪動物為名包裝成為公益機構牟利;同時讓真正獻出愛心、時間、土地資源、金錢的義工和有心人,能夠名正言順維護動物權益,訓練和照顧流浪狗,善款有紀錄、有審計,可以循合法合規的平台渠道,為流浪狗建立一個溫暖的家或領養配對平台。
推動人類和寵物共融,不應該只是口號,而是落地的全方位配套支援,不能開了頭,其他未完善的規劃就拋給小商戶。而寵物狗被遺棄,除了因為主人年邁、未有能力和財力照顧狗隻,或狗隻生病,也有主人因為搬進公屋而放棄寵物狗,其實是另類悲劇。個別小家庭或會因小孩出世或家居空間有限而棄養,另有狗主因為即興和高估自己的能力,未能騰出照顧狗隻的時間,而無奈作出棄養的決定。筆者推崇生命教育,讓領養者或準狗主在選擇小狗前三思,明白小狗陪伴的生命教育意義,鼓勵領養代替購買寵物,更不要因一時之快而作出抉擇,更不要作出不負責任的棄養決定。小狗被棄養,很多時候便淪為流浪狗,或被送去狗場,甚至面臨被“人道處理”的厄運。
筆者曾與愛犬生活約十年,深明獸醫服務費用不菲。隨著寵物經濟崛起,越來越多人飼養寵物,香港特區政府可以檢討從中國內地和東南亞引入獸醫的資格互認或有條件執業安排,例如限制不能單獨為動物進行麻醉或手術,或只能醫治大型哺乳類動物或海洋動物,有效分流,解決獸醫人手短缺,降低獸醫收費。香港的大學也可以和內地各省份的農業大學合作,共同在內地培育可以在學成後在香港執業的獸醫師、獸醫診所助理。
筆者記得,有廣西水災期間,有動物園園主為了周邊居民的人身安全,寧鎖牢猛獸讓牠們未能逃生而浸死,也要守護人們安全。與動物的權利相比,人類的性命永遠排在首位。香港也要顧全市民的性命和絕對權利,才能保護和優化動物的權益,取得平衡。其實,流浪狗隻的壽命較一般家犬十多歲的壽命更短,只要為牠們妥善絕育、放回原居地或集中管理,過多幾年,流浪狗隻的問題將可以改善。若個別狗隻具異常攻擊性,或本身是混種決鬥犬,未必適合放回民居村落附近,需要以化學去勢或其他藥物方法,減去牠們的攻擊慾望。
香港特區政府也可以檢視現行的狗牌政策。過去因為善心人不希望流浪狗被送去“人道處理”,才被迫“上身”,以自己名義或狗義工名義為流浪狗“上牌”,並承擔一旦發生事故的疏忽照顧責任。政府可以把流浪狗的“上牌”責任統一靠掛指定公營或認可機構,統一處理,讓政府承擔流浪狗管理責任,也讓市民減少與流浪狗接近的機會,同時讓流浪狗隻在生命最後數年生涯有一個好歸宿。這可以通過修訂現行法例,容許指定機構作為法定畜養人來實現。
(本文作者為法律界人士、全國港澳研究會香港會員,本網獲獨家授權刊發,轉載請註明出處)
(本文為作者觀點,不代表本媒體立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