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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4歲男童遭虐成植物人 檢方首用“剴剴條款”求重刑分享到:
香港中通社11月13日電 台灣高雄市一位4歲男童,遭到與母親同居鄭姓男子體罰和虐待,造成顱內重創成植物人。高雄市檢方13日偵查終結,首次依日前修法的“剴剴條款”提起公訴,求重刑12年。
綜合台媒報道,今年9月高雄市一名4歲男童與9歲哥哥在家吃餅乾掉屑在地上,遭到與母親同居的鄭姓男子體罰,並抓住男童頭部撞擊陽台墻壁,造成男童顱內出血以及身上多處淤傷,直到事發後第4日男童在家昏迷,母親才送醫。醫院發現男童腦部大面積出血、腦幹毀損,並有多處傷口,立即通報警方及高雄市社會局。 檢方指出,醫師報告證實,兩名孩童身上多處瘀傷與鈍傷痕跡,部分區域因多次毆打出現大面積損傷,顯示鄭男“長期虐打”早非首次。此外,早在2月、4月、5月,幼兒園老師便多次目睹其臉部瘀青、大腿咬痕,並以照片記錄。老師證稱當時已發現傷勢,卻未及時通報,導致男童受虐情形持續惡化。 檢方稱,鄭姓男子否認犯行,但男童哥哥證述、驗傷報告及醫療鑑定證明鄭男長期凌虐兩兄弟,其中男童傷勢已造成終身重度損害,依“剴剴案”修法後的兒虐致重傷條款,檢方求重刑12年,為全台首例。 據報道,台北市一歲半男童“剴剴”遭惡保姆虐待致死案件,使得台灣社會關注虐待兒童現象。台立法機構日前通過“刑法”修正案,增改對未滿7歲者犯殺人罪,加重其刑二分之一;若虐殺未滿7歲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對凌虐未滿7歲兒童致死者,最重可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最低刑期10年以上。(完) 相關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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