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通社12月11日電 台灣當局內務部門預告“台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修法草案,限縮政務人員等申請赴陸探親或奔喪親屬,由“四親等內”改為“三親等內”。
該修法草案指出,擔任行政職務的政務人員、“直轄市長”、縣市長、涉及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務人員及涉及核心關鍵技術業務人員,申請赴陸探親、探病或奔喪親屬的親等,由“四親等內”修正為“三親等內”。
根據當局規定,一親等包括父母、子女;二親等包括兄弟姊妹、祖父母、孫子女;三親等包括伯父、姑姑、叔叔、舅舅、阿姨、曾祖父母、曾孫、姪子女、外甥子女等;四親等包括堂兄弟姊妹、表兄弟姊妹等。
該草案也修正未涉及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務的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公務員、警監三階以上警察人員與安全部門、防務部門、法務部門調查局及其所屬各級機關未具公務員身分人員申請赴陸時間,由應於預定進入大陸當日起“2個工作日前”修正為“7個工作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