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10月15日起,凡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前往香港探亲的人员,可从与香港直通的所有“水、陆、空”开放口岸通行,出境赴港不再受限于以往的指定口岸。
“指定口岸”时代
内地居民因私事前往香港,长期受严格管理。1986年12月3日中国国务院批准、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的《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
“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凭我国公安机关签发的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往来港澳通行证,从指定的口岸通行;返回内地也可以从其他对外开放的口岸通行。指定的口岸:往香港是深圳,往澳门是拱北。”
这意味著,所有因私事前往香港的人员,均只能经深圳一侧(即罗湖口岸)出境。
逐步放开
1995年1月起,内地放开部分对持用《往来港澳通行证》人员的通行口岸限制:持多次有效签注前往香港探亲、旅游的人员,已可从任何对外开放口岸出境;不过持一次有效签注者当时仍须从指定口岸通行。入境则一律不受口岸限制。
1997年9月1日,内地进一步允许持签注出境地点为“开放口岸”前往港、澳的人员从所有开放口岸出境。这一安排尚未覆盖所有探亲人员,但为1998年的全面放开做了铺垫。
据新华社当年报道,1998年罗湖口岸单日通关量峰值超过28万人次,皇岗口岸逾5万人次、车辆约2万辆。
在此背景下,中国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决定,自1998年10月15日起改变探亲人员指定口岸通行的做法,探亲人员可从所有与香港直通的“水、陆、空”开放口岸通行。
同期,粤港合作联席会议第二次会议商定的陆路口岸延长时间表也于10月15日生效:罗湖口岸早上提早半小时至6:30开闸、晚上延至23:30关闸;皇岗口岸客车和小汽车通道由21:00延至22:00关闸(文锦渡、沙头角的相应通道则于1999年4月1日延长)。
放开探亲人员的通行口岸,连同延长罗湖、皇岗的开放时间,是香港回归后两地人员往来便利化的重要一步。(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