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論】潘兆民:“不副署”就是踐踏台灣的“民主憲政”眾所周知,基於“民主憲政”體制上的初衷,台灣“憲法”第三十七條“行政院長副署”的“憲政規範”,正是為制衡元首,確保責任政治的“憲法”設計。只要稍為有“憲法”知識者皆知,絕非賦予台行政機構負責人對立法機構三讀通過法案的“絕對否決權”。“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亦明定,“覆議”失敗後“行政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然執政的行政機構負責人卓榮泰對立法機構三讀通過的法案(如《財劃法》、《兒少帳戶條例》等),在八次覆議皆遭立法機構駁回後,竟私自擴大解釋“憲法”條文,將“不副署”武器化,頻繁採取“不副署”的作法,早已嚴重扭曲“憲政體制”與權力的錯位。更是形同在體制外非法設立“行政院版的違憲審查”。意圖以行政獨裁,將“不副署”作為反制立法機構三讀法案的政治武器,變相推翻代表全體民意的立法機構決議,致使本應制衡台灣地區領導人的工具,反被行政權錯用在推翻、否決立法機構決議的手段,徹底背離原本的“憲政邏輯”。不僅是法理上的越權,更是對台灣民主治理與社會和諧的沉重打擊。
潘兆民 何謂“主權在民”?即“主權“是屬於全體民眾的,而立法機構之所以擁有最直接民意基礎,正是在實踐“主權在民”的“憲政體制”。行政機構負責人由領導人任命、不經民選,若能單憑拒絕簽名就讓法律失效,等同讓行政權凌駕於立法權之上,破壞權力分立,更是踐踏“民主憲政”的核心價值。更何況,“憲法”即已設有“覆議”的救濟管道,當立法機構經表決維持原案(即覆議失敗)時,“行政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行政機構不依法定程序,直接採取“不副署”,就是繞過制衡機制的行政獨裁手段。這種“贏了選票、掌權後就玩弄程序”的執政傲慢,完全背離法治的程序正義,更將民主簡化為純粹的權力掠奪。 “台灣的自由民主,不是只有選票而已”。民主的真諦在於制度的運作、機關間的相互尊重,以及對“程序正義”的絕對堅守。問題是,不具民意基礎的行政機構負責人,透過“拒絕副署”、“不編列預算”或“拒不執行”等行政手段,實質封殺立法機構多數通過的法律,形成“少數綁架多數”的民主倒退。實質上是行政權意圖進行“少數霸凌”,透過行政干預,癱瘓法制作業常態化。 政治體制必須反映真實的社會民意。在“朝小野大”的立法機構現實下,立法機構的多數決正是代表最新且直接的主流民意。卓內閣採取“不副署、不執行、不作為”的對抗姿態,表面上宣稱是“保衛‘憲法’的被動防禦”,實質上卻是以行政權對立法權發動的主動攻擊。這種“戰狼式”的執政風格,直接將朝野關係推入“逢藍白必反、逢三讀必擋”的死胡同。這不僅讓多項福國利民的民生法案(如兒少未來帳戶等)淪為政治祭品,更致使台灣內部撕裂成常態化的政黨惡鬥,全面癱瘓了治理的量能。 (本文作者為台灣東海大學教授、兩岸關係研究院執行長。本網獲獨家授權刊發,轉載請註明出處)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本媒體立場) 【編輯:鄭竣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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