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論】檢視過時法例 保障網絡安全分享到:
法律改革委員會(法改會)轄下的電腦網絡罪行小組委員會發佈諮詢文件,建議制定一項全新針對電腦網絡罪行的特定法例,將非法取覽程式或數據、非法截取電腦數據、非法干擾電腦數據、非法干擾電腦系統和提供或管有用作犯罪的器材或數據定為五項新罪行。這項立法建議對香港有效打擊“黑客”行為、維護網絡安全十分重要。
根據警方數字,近十年間香港的科技罪案上升四倍,網絡保安事故上升近六倍,但香港並無單一條例處理上述五種“只能通過使用資訊及通訊科技器材進行”的罪行,部分現存於《刑事罪行條例》和《電訊條例》中的條文也已不合時宜。舉例而言,根據終審法院在“鄭嘉儀案”中的裁決,“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罪”僅適用於使用他人電腦進行的犯罪,若罪犯使用自己的電腦,此罪行並不適用。事實上,香港上次就電腦網絡罪行的官方研究已經是2000年,其後的二十多年間互聯網產業發展迅速,故有需要全面檢視和修訂有關法律,以應對時代的發展。 同時,網絡安全也是國家安全的重要領域之一。現代社會各種重要基礎設施,如發電站、醫療系統、銀行等金融機構、公共運輸和通訊設施等,都十分依賴網絡維持運轉,一旦遭到“黑客”攻擊,將會癱瘓社會運作,造成不可估量的損失,甚至是重大人員傷亡。《香港國安法》第九條更明確規定香港特區應當對包括網絡在內的涉及國家安全的事宜採取必要措施,並加強宣傳、指導、監督和管理。因此,香港有責任對網絡安全相關法律進行必要的修改,以維護網絡空間主權和國家安全。
值得一提的是,法改會提出的立法建議重點在於打擊網絡黑客行為,並參考了包括內地、英國、美國等司法管轄區的法律以及《布達佩斯公約》等國際公約,明確指出立法要在打擊有關罪行和網民權利、資訊科技業內人士的權益之間取得適當平衡;該小組委員會主席亦舉例指通訊軟件中載有非法內容並不會構成上述五項罪行。由此可見,市民正常使用網絡不會墮入法網,不必憂慮言論自由因此受限。 (本文作者為 新界社團聯會副理事長、立法會議員李世榮) 【編輯:張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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