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香港廉署起訴家庭承認選舉“種票”分享到:
香港新聞網4月3日電 香港廉政公署早前落案起訴一個家庭在2023年鄉郊一般選舉的元朗下白泥村居民代表選舉中“種票”,其中3名家庭成員3日在屯門裁判法院承認明知自己無權卻在該選舉中投票,判囚最高2個月。
香港中通社資料圖片 伍銅,71歲,被判入獄2個月;其妻子黃月好,64歲,及其兒子伍嘉鴻,35歲,則被判囚2個月,緩刑18個月。三人各承認一項明知自己無權在選舉中投票卻在選舉中投票罪名(俗稱“種票”),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16(1)(a)條。伍銅的女兒伍綺琪早前被控一項相同罪名則獲撤控。 伍銅及伍嘉鴻另各承認一項向選舉登記主任作出虛假陳述罪名,違反《選舉管理委員會(選民登記)(鄉郊代表選舉)規例》第32(1)(c)條。 裁判官黃國輝以監禁3個月為量刑起點,考慮到被告求情時指伍銅的家人遭其威逼才作出“種票”行為,遂判處其妻子及兒子緩刑。 廉署提醒市民,若明知本身無權或無資格在選舉中投票,卻在選舉中投票,便屬選舉中作出舞弊行為。廉署必定會根據《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嚴正執法,維護選舉廉潔公平。 廉署早前接獲投訴,懷疑有人在2023年下白泥村居民代表選舉中“種票”,涉嫌觸犯《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而展開調查。 2023年下白泥村居民代表選舉於當年1月8日舉行。根據《鄉郊代表選舉條例》,居民代表選舉的合資格選民必須在緊接申請選民登記當日前的3年內為該村的居民(有關要求),已登記選民如不再符合有關要求,則會喪失在選舉中投票的資格。 案情透露,香港特區政府民政事務總署於2021年11月至12月期間,先後接獲伍銅、黃月好及伍嘉鴻的下白泥村居民選舉選民登記申請表格,3人均在表格中聲明下白泥村的一個住所為他們的主要住址,並在申請登記前已在該村居住超過3年。其後三人在2023年下白泥村居民代表選舉中,明知自己無權卻在該選舉中投票。 伍銅及伍嘉鴻亦曾在選舉登記主任就2人在臨時選民登記冊上的資料作出查訊時,向選舉登記主任作出虛假陳述,訛稱他們居住在下白泥村。 廉署調查顯示,自2007年起,伍銅、黃月好及伍嘉鴻一同居住在大埔一個私人住宅單位,故3人並不符合有關要求,無權在2023年下白泥村居民代表選舉中投票。 民政事務總署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3日由廉署人員黃正光代表出庭。(完) 【編輯:梁嘉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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