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反非法勞工行動搜查56處地點拘19人分享到:
香港新聞網7月5日電 香港特區政府入境事務處(入境處)於7月2日至4日在全港多區展開反非法勞工行動,共拘捕16名懷疑非法勞工及3名涉嫌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 反非法勞工行動中,入境處特遣隊人員搜查了56個目標地點,包括按摩店、裝修中單位及餐廳,共拘捕16名懷疑非法勞工、3名涉嫌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被捕的懷疑非法勞工為7男9女,年齡介乎19至54歲。當中一男一女持有不允許僱傭工作的擔保書(俗稱“行街紙”)。因涉嫌聘用非法勞工被捕的僱主為一男兩女,年齡介乎46至48歲。
圖源:政府新聞處。 入境處發言人說:“任何人違反對他有效的逗留條件,即屬犯罪。同時,所有旅客在未獲入境處處長批准前,無論受薪與否,均不得在港從事任何僱傭工作。違例者會遭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兩年。協助及教唆他人違反逗留條件者同罪。” 發言人警告:“根據入境條例第38AA條,非法入境者、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的人、逾期逗留或被拒絕入境人士不得接受有薪或無薪的僱傭工作,開辦或參與任何業務。違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5萬港元及監禁3年。” 發言人重申,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是嚴重罪行。根據入境條例,僱主若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而該人是非法入境者、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的人、逾期逗留或被拒入境人士,最高刑罰由原來的罰款35萬港元及監禁3年,大幅提高至罰款50萬港元和監禁10年,以反映有關罪行的嚴重性。而有關公司的董事、經理、秘書、合夥人等,亦可能需負上刑事責任。高等法院曾頒布判刑指引,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須被判即時入獄。(完) 【編輯:譚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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