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律界:制訂維護國安附屬法例實有必要分享到:
香港新聞網6月8日電 香港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及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8日就制訂維護國家安全附屬法例舉行聯席會議。特區政府的立法建議包括行政長官可發出證明書,認定某些刑事罪行案件中的有關作為涉及國家安全。 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法治·教育科技促進會會長、北京交通大學法學院兼職教授傅健慈表示,香港特區在制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後,仍然需要透過訂立附屬法例的方式,進一步釐清程序性機制,以確保實體法規定能夠在具體案件中準確、一致地適用。這正是履行維護國家安全這一憲制責任的應有之義。 目前,《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7條(d)款明確提出了“特區的法律下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這一概念,但在現行法律框架中,如何具體認定某一罪行屬於該條款所指的“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尚缺乏清晰的程序指引。傅健慈指出,若無明確的認定機制,可能導致不同案件中就同一性質的罪行出現程序適用上的不確定性,從而影響香港國安法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的實施效果。訂立《維護國家安全(程序事宜)規例》正是為了解決這一程序空白。它並非創設新的實體罪行,而是透過細化行政長官證明書機制的具體操作程序,確保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能夠全流程優先適用香港國安法律所規定的特殊程序。 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表示,行政長官一直都有相關權力,是次新附屬條例旨在釐清主體法例的規定,避免爭論。制定附屬法例後,原本刑事案件罪行、罰則及處理原則無不同,不會因被界定為國安罪行而加刑。不過調查及審判程序上會轉遵國安法。 特區政府建議根據國安條例第110條訂立附屬法例,清楚述明在香港國安法和國安條例下界定哪些罪行是屬於“特區的法律下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的機制:若行政長官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七條或者國安條例第115條發出證明書,認定某些刑事罪行案件中的有關作為涉及國家安全,該件案件即屬於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一條所指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就著那些作為而被調查、拘捕或者控告的罪行,即屬於國安條例第7(d)條所指的“危害國家安全罪行”;如果某人被控犯任何危害國家安全罪行,並且在同一案件裡就同一項作為而被控犯,或者被裁定犯任何交替罪行,該項交替罪行亦屬於“危害國家安全罪行”。(完) 【編輯:徐嘉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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