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修改《行政長官選舉法》2024年1月1日生效分享到:
香港中通社12月31日電 澳門特區政府法務局12月31日公佈,《修改〈行政長官選舉法〉》於2024年1月1日生效,標誌著澳門特區從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上進一步落實“愛國者治澳”原則。 這次修法的重點主要包括:完善行政長官選舉的被提名人及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選舉參選人的資格要求規定;設置確保資格審查程序順暢運作的機制;加強遏止違規行為及優化選舉流程。
圖片來源:澳門法務局 完善行政長官選舉的被提名人及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選舉參選人的資格要求規定方面,新增擁護澳門基本法和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區作為參選、出任選委會委員的資格條件;規定行政長官選舉的被提名人及選委會委員選舉的參選人,不得為外國議會或政府的成員;規定在參選時須就擁護和效忠事宜作真誠聲明,須簽署並提交聲明書,拒絕簽署聲明書者不得參選。 設置確保資格審查程序順暢運作的機制方面,將資格審查的標準法定化,列舉判斷標準,訂明由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負責就被提名人以及參選人是否擁護和效忠事宜進行審查,就不符合條件者向行政長官選舉管理委員會,發出具約束力的審查意見書;對於管委會根據審查意見書作出的決定,不得提起聲明異議或司法上訴。另外,被提名人及參選人在報名當年或之前的五個曆年內,曾依法被判斷為不擁護基本法或不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或澳門特區,其報名將不被接納。 加強遏止違規行為及優化選舉流程方面,訂明行政長官選舉法適用於在澳門特區以外作出的部分犯罪行為,包括使用脅迫及欺詐手段影響選舉、公然煽動不投票或投空白票、廢票,以及賄選等;將違規公佈民意調查結果的處罰對象由現時僅限於社會傳播、廣告或民意測驗機構或企業,擴展至任何個人及實體等。(完)
【編輯:彭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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