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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擬修例:海外律師來港參與國安案須先取得特首證明書分享到:
香港新聞網2月20日電 香港特區政府擬就《法律執業者條例》提出立法修訂,以適當處理有關不具有香港特區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參與涉及國家安全案件的事宜,強化維護國家安全制度保障。律政司向立法會提交的文件顯示,政府正就立法建議的主要內容諮詢司法機構和兩個法律專業團體。視乎委員的意見,政府計劃盡快在今年第一或第二季向立法會提交該項立法建議的條例草案。
文件顯示,律政司建議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第27條有關法院以專案方式認許大律師的權力。按照該解釋的指導性指引,擬議處理方式是運用香港國安法第47條的機制,並凸顯法院及行政長官在這方面各自的角色,採取逐案處理的方式,解決海外律師可否以專案方式參與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的問題。 根據律政司建議,有關條例完成修訂後,就任何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而言,法院在作出任何關於以專案方式認許有關的人的命令之前,須根據香港國安法第47條,向行政長官提出並取得證明書。行政長官會在行政長官證明書認定兩項事宜:該人就該案件以大律師身份執業或行事是否涉及國家安全;以及該人就該案件以大律師身份執業或行事會否不利於國家安全。 如法院收到行政長官證明書,而證明書認定有關的人就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以大律師身份執業或行事涉及國家安全及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則法院不得就該案件認許該人為大律師。 為免生疑問,建議訂明有關行政長官證明書的新要求適用於所有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不論案件屬民事、刑事或其他性質,包括但不限於與香港國安法所訂罪行或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相關的案件,以及與根據香港國安法或其他法律為維護國家安全而採取的措施相關的案件。 (完) 【編輯:陳卓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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