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稿:《〈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評估報告》發布:爭端解決機制被濫用 香港中通社北京6月30日電 題:《〈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評估報告》發布:爭端解決機制被濫用
香港中通社特約記者 莊恭 6月30日,中國自然資源部海洋發展戰略研究所編制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評估報告:成就、定位與挑戰》中英文版對外發布。2026年是中國成為《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簡稱《公約》)締約國30周年。在此之際,報告對《公約》的歷史成就、法律性質、角色定位以及面臨的問題挑戰等進行綜合評估。報告指出,當前《公約》存在爭端解決機制被濫用的問題。 據該報告,《公約》雖是戰後國際海洋法治的重要成果,在維護多邊主義、反對海洋霸權、促進海洋合作、推動海洋可持續發展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具有一定時代局限性,并未成功解決所有海洋利用問題。 廈門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鐘慧認為,《公約》作為上世紀70至80年代的國際立法成果,在應對當前新問題新挑戰方面存在不足。國際海洋治理如今面臨人工智能、氣候變化、海平面上升、海洋酸化等諸多新課題,均為《公約》制定之初難以預見。後續通過的1994年《執行協定》、1995年《魚類種群協定》及2026年生效的《海洋生物多樣性協定》,構成了對《公約》的重要發展,也恰恰表明《公約》并非解決所有海洋問題的唯一法律依據。 報告指出,濫用《公約》爭端解決機制,過度擴張管轄權,是當前《公約》實施過程中的另一個突出問題。有的爭端方明知爭議的實質為陸地領土主權,超出《公約》調整範圍,卻仍製造出將陸地領土主權爭議隱匿於海洋權利爭議之下的“混合爭端”,借此將所提交的爭端包裝成《公約》的解釋或適用問題。 自然資源部海洋發展戰略研究所研究員羅剛認為,所謂的“南海仲裁案”便屬於此,菲方把陸地領土主權包裝成海洋權利問題,利用法律技巧,單方提起仲裁,完全違背了《公約》的宗旨和目的。這加劇了《公約》及其爭端解決機制的政治化、工具化、武器化,對《公約》所確立的法律秩序造成了深層次破壞。 自然資源部海洋發展戰略研究所研究員疏震婭認為,當前應客觀、全面、辯證地看待《公約》,合理行使其賦予的權利,維護其內在平衡機制。踐行多邊主義與中國提出的全球發展倡議、全球安全倡議、全球文明倡議和全球治理倡議,推動構建更加公正合理的全球海洋治理體系。(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