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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過追訴期 陳水扁涉洗錢案免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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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9 12: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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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中通社5月29日電 台灣當局前領導人陳水扁涉嫌在“台北101前董事長陳敏薰買官案”中,與妻子吳淑珍共同洗錢1千萬元新台幣。台灣“最高法院”認為,本案犯罪追訴時效早已完成,5月28日駁回檢方上訴,判決免訴確定,陳水扁涉及的洗錢案官司落幕。

  檢方起訴書說明,陳敏薰為續任“中華開發”董事長,2004年4月將1千萬元支票送至陳水扁辦公室,賄賂陳水扁妻子吳淑珍。陳水扁事後安排陳敏薰以“中華開發”法人代表身份出任“台北101公司”董事,並選任為董事長。陳水扁並安排吳淑珍將支票轉交友人蔡美利,在蔡美利的國泰世華銀行賬戶兌現,同時蔡簽發總額共1千萬元的七張支票,交由吳淑珍存入胞兄吳景茂的彰化銀行賬戶。

  檢方指控該筆賄賂再於2006年1月併同賬戶內其他犯罪所得資金,轉為6筆共計1740萬元的定期存款洗錢。

  台北地方法院審理期間,認為陳水扁有多重身體症狀,因病無法到庭,於2015年5月13日裁定停止審判。2024年5月,台北地院認定追訴權時效已完成,判決免訴。檢方以判決有程序瑕疵等理由提起上訴,“高等法院”撤銷原判決,發回台北地院更審。

  更一審表示,此案追訴權時效,應自被告犯罪行為終了日即2006年1月25日起計算追訴權時效期間10年、因審判不能進行而停止期間2年6月,合計12年6個月;再加計檢察官行使追訴權期間等,追訴權時效已完成,判決免訴。

  檢方不服持續上訴,台灣“高等法院”認為本件時效完成日為2022年12月25日,維持免訴判決。檢方再向“最高法院”上訴,“最高法院”認為判決無誤,5月28日駁回上訴,陳水扁免訴確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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