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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法機構修正“刑事訴訟法”納入酒駕虐童欺詐分享到:
香港中通社4月17日電 台灣當局立法機構17日三讀修正“刑事訴訟法”,擴大預防性羈押事由,納入酒駕、殺幼童罪、妨害性影像罪,以及兒少性剝削、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相關條例規定,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下放火、殺人、強制性交、強制猥褻、妨害自由、竊盜及恐嚇取財等罪,其嫌疑重大,且有具體事實顯示會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且有羈押必要時,即可先行將其收押。 修法後,在預防性羈押事由中,增訂多款罪名,包括不能安全駕駛罪(酒駕)、殺害幼童罪、凌虐或妨害未成年人健康發育罪、妨害性影像罪、加重妨害性影像罪、供人觀覽性影像罪、製作不實性影像罪以及妨害自由罪。 此外,三讀條文還將涵蓋拍攝、製作、散布未成年性影像,或以招募、引誘、脅迫等方式使未成年人涉入相關行為,以及上述內容意圖營利、未遂等情形,都包括在預防性羈押事由中。凡涉及重大詐欺金額、跨境詐騙、利用未成年或高齡者犯罪,或具有組織性犯罪等;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等罪行,均適用預防性羈押。(完) 相關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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