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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國安法第43條修訂 賦權海關凍結危害國安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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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3 15: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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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中通社3月23日電 香港特區政府23日刊憲,公佈《202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修訂)實施細則》,並於同日生效。

  根據憲報,現時實施細則第2(3)條,律政司司長、保安局局長或警務人員,可按照附表3所訂,行使以下方面的權力:凍結、限制、沒收及充公與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有關的財產。新修訂增加了“海關人員”,換言之海關亦獲賦權作相關指令。

  根據現行第2(5)條,保安局局長及警務處處長,可按照附表5所訂,行使以下方面的權力:向外國及台灣政治性組織及外國及台灣代理人要求因涉港活動提供資料。新修訂廢除“外國及台灣政治性組織及外國及台灣代理人”,代以“境外政治性組織及境外勢力代理人”。

  另外,修訂新增了“不遵從提供密碼等要求屬犯罪”,指明警務人員可以要求任何指明人士向該警員提供電子設備所需的密碼或其他解密方法。任何人如沒有遵從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10萬港元及監禁1年;任何人如作出虛假陳述也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50萬港元及監禁3年。

  《修訂細則》由行政長官會同香港特區國安委制定。政府發言人強調,制定《修訂細則》符合基本法,包括有關人權的條文,以及香港國安法的有關規定。《修訂細則》只是對香港特區執法機構在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案件時的權力及可以採取的各種措施作出完善。《修訂細則》所作的規定嚴謹,具體地規定了在什麼情況下,相關執法機構可行使的權力;《修訂細則》的多項措施設有由司法機關把關的機制,以確保執法人員在執行各項措施時,既能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也能同時按香港國安法第4條及第5條的要求,充分保障個人和組織的合法權利。

  發言人指出,《修訂細則》中為確保有效執行措施所需訂立的罪行,都是參照香港法例已有、常見的同類罪行,清楚界定各項罪行元素,及就犯罪意圖、例外情況或免責辯護等作出了明確規定,奉公守法的人不會誤墮法網。《修訂細則》不會影響一般市民的生活,以及機構和組織的正常運作。

  特區政府已向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主席及保安事務委員會主席提出,於24日舉行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及保安事務委員會聯席會議,由保安局和律政司代表向委員介紹修訂內容。(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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