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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涉欺詐案上訴得直 法律人士指不影響勾結案定罪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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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26 17: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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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中通社2月26日電 (記者 梁嘉軒)香港高等法院上訴庭26日就“黎智英欺詐科技園案”頒布裁決。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及前行政總監黃偉強二人被裁定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擱置判刑。惟判決明確指出,力高佔用及使用蘋果大樓違反租賃文件條款。

  此前,黎智英被裁定一項欺詐罪罪名成立;就另一項欺詐罪,黎智英與黃偉強一同被裁定罪名成立,違反《盜竊罪條例》第16A條。二人分別被判處入獄5年9個月和21個月,以及其他刑罰,並提出上訴申請。

  判決書引述控方指,蘋果印刷作為租戶,與香港工業村公司(後改稱科技園)作為業主,就將軍澳工業村的涉案用地簽訂租契協議。根據租賃文件,該處所只能用作印刷報章和雜誌,或作經科技園公司批准的其他用途。力高在科技園公司不知情,且未取得科技園公司發出的牌照下,佔用該處所部分地方,並從事與指明用途無關的業務。控方認為,蘋果印刷沒有將違約事宜向該公司披露;黎智英及黃偉強亦沒有作出相關披露,因而構成《盜竊罪條例》第16A條下的隱瞞。

  上訴法庭裁定,根據普通法原則,只有在違反披露責任的情況下隱瞞,才會構成刑責。判決書顯示,力高佔用及使用該處所,違反租賃文件的條款;按照普通法,合約方一般並無責任將自己違約一事作出披露;即使蘋果印刷負有此披露責任,法律上亦不可將其歸於二人。

  立法會議員陳曉峰表示,今次上訴庭就欺詐罪的裁決,不影響亦不動搖其“勾結案”的定罪基礎。

  陳曉峰指出,黎智英透過其私人公司力高,在科技園不知情的情況下,長達二十多年違規佔用工業村用地處理私人事務,此一客觀事實從未受到推翻,亦無從推翻。“上訴得直,是基於法官對特定法律條文適用範圍的詮釋和判斷,並非代表違規佔用的行為從未發生,更非對黎智英的道德或品格作出任何正面評價。”(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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