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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家超回應食環署簽發牌照施加國安條件分享到:
香港中通社6月10日電 (記者 梁嘉軒)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李家超10日出席行政會議前見記者,他在回答記者關於國安相關提問時表示,食環署在新簽發或續牌照時加入有關維護國家安全的條款以防範及制止不利國家安全的行為,是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責任和義務,是恰當和應該的。
據報道,食環署將就《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下所新簽發及續期的牌照及許可證施加國安條件,涵蓋食肆、食物製造廠、公眾娛樂場所等牌照。 李家超指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有公民有義務維護國家安全。香港作為中國特區,市民有義務維護國家安全。根據香港國安法,香港行政機關有責任維護國家安全;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任何機構、組織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所適用的法律。而根據《條例》第8條,凡特區的法律授予某人任何職能,任何人在作出執行該職能上的任何決定時,須將國家安全視為最重要的因素,並據此給予適當的考慮。 李家超表示,香港的法律給予食環署職能,食環署人員在行使職能、做任何決定時,應將國家安全視為最重要的元素而適當考慮。有關條款已經在新增持牌條件中解釋清楚。食環署在處理新牌照和續牌申請時,會依法行事。有關條款亦在食環署的場地租賃和簽發牌照上,包括年宵攤檔和公眾娛樂場所等適用。 他強調,安全是一切發展的基石,特區政府會繼續不斷完善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和執行機制。至於在條文提及的冒犯行為,李家超表示條款內已清晰闡釋,他指出冒犯行為是任何構成或導致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或不利於國家安全和香港公眾利益的行為或活動。(完) 相關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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