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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法機構修正“選罷法”犯詐騙罪者不得參選領導人分享到:
香港中通社8月4日電 台北消息:台立法機構會議4日審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草案,增訂曾違反“詐騙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者,經判決有罪確定,不得登記為候選人。朝野無異議三讀通過。
資料圖為翁曉玲。台灣“中央社”圖片 台立法機構當天召開會議,處理朝野有共識的法案。提案修法的中國國民黨立委翁曉玲表示,台當局領導人肩負台灣治理及民眾託付,其人格操守與誠信標準理應高於一般公職,因此候選人資格也應有更高要求。若曾犯詐騙犯罪且經法院判決確定,仍可角逐最高職位,將不符合民眾對公職人員廉潔與誠信的期待。 翁曉玲指出,詐騙犯罪對社會秩序及民眾財產安全危害甚巨,因此提案將相關犯罪明文納入取消候選人資格的規定,藉此強化公職人員的誠信制度,回應社會對打擊詐騙犯罪及提升政治廉潔的要求。 台立法機構三讀通過該法修正草案後,未來凡曾違反“詐騙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並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者,將不得登記參加台灣地區正副領導人選舉,相關候選人資格限制也與現行選舉制度進一步接軌。(完) 【編輯:淩玉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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