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欣:“兩國條例”雖撤回,吾人仍須警惕分享到:
香港新聞網2月9日電(作者 紀欣)1991年4月22日,台灣第一屆“國民大會”代表第二次臨時會決定以增修方式修憲,並在前言註明:“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依照“憲法”第27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174條第一款之規定,增修本“憲法”條文”。
紀欣 香港中通社圖片 “國民大會”歷經七次“修憲”(1991-2005),共增訂12條增修條文,包括修改“總統”選舉罷免方式、立委選舉方式及席次,考試委員、監察委員及大法官人數及任期等等,其中第11條規定:“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 為因應“憲法”增修條文第11條規定,加上1987年10月蔣經國開放台灣民眾赴大陸探親後,兩岸人民交流產生諸多問題,1992年7月立法院通過《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簡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或《兩岸關係條例》),同年9月18日施行。該條例至2022年歷經8次修正,修訂了39條條款,但條例的名稱從未改變,條例第一章總則的第1條“國家統一前,為確保台灣地區安全與民眾福祉…”,從未刪除或更動。 民進黨立委蔡易餘曾於2020年5月8日提案刪除《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中“國家統一前”等文字,並同步提出“‘憲法’增修條文前言修正草案”,引發高度關注,蔡於同月15日主動撤回二案。事隔約五年,民進黨立委林宜瑾再度擬提案變更該條例的名稱,並刪除第一條的“國家統一前”,嚴重違背“憲法”增修條文第11條規定。尤其,台灣社會通稱該條例為《兩岸關係條例》,如拿掉“台灣地區”的“地區”二字,等於認定台灣是一個獨立國家(雖然它從不存在);直稱中國大陸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則等於將大陸視為“另一個國家”或“境外勢力”,形同坐實“兩國論”。 筆者原就以為該案只是虛張聲勢,不可能送進“立法院”,即使送進“立法院”,以目前席次分配也不可能通過。果然,該案兩天後就被撤回,但民進黨立委再次利用修法方式炒作“法理台獨”,確實會誤導民眾對兩岸關係的認知,也顯示民進黨知道修憲門檻太高,不敢貿然提修憲案,而想以走後門的方式推銷“台灣、中國一邊一國”、“一中一台”,一如2006年陳水扁知道“修憲”不可行,乃推出以台灣名義加入聯合國的“入聯公投”一樣。 正因為“憲法”及法律都認定兩岸為一個國家之下的兩個地區,因此,不論是國民黨人主張的“一國兩區”,或大陸所提出的“兩制”台灣方案,都符合台灣現行法制,也都是“反台獨、促統一”的法理依據。 另外,林案雖是虛驚一場,但行政院所提出的修改草案內容包括:(一)公務員赴大陸全面採許可制。(二)完善特定人員赴大陸規範制度。(三)民選公職人員赴大陸接觸中共黨政軍應公開揭露。這些條文一旦通過,對兩岸交流極為不利,藍白立委應當全面封殺之。(完) 【編輯:鄭竣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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