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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修例從事夜間工作不分性別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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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7 00:00 | 稿件來源:香港中通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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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中通社1月27日電  台北消息:台灣大法官去年8月作出解釋,指勞基法有關限制女性勞工夜間工作違憲,立即失效。勞動部27日預告勞基法相關修正條文,規定勞工從事夜間工作,不分性別同受保障,且在無大眾運輸工具時,僱主仍應提供協助,除提供交通工具或宿舍外,增訂交通費的選項。

  原本勞基法規定,僱主不得要求女性勞工在晚上10點到隔日凌晨6點之間工作,但如果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且僱主提供必要安全衛生設施,以及在無大眾運輸工具可搭乘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宿舍,女性勞工就不受夜間工作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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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中時電子報


  但司法院釋字807號指出,以性別作為能否從事夜間工作的標準,形成不利女性的差別待遇,此外,女工是否適合從事夜間工作,有個人意願及條件上的個別差異,未必適合由工會或勞資會議代表所有女工做決定,因此認定勞基法相關條文違反憲法保障性別平等的意旨,且該條文即刻失效。

  為了完備夜間工作保障,勞動部27日預告勞基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勞動部條平司長黃維琛表示,勞動部召開多場研商會議,邀集勞資、及性別團體討論,在符合大法官解釋意旨的前提下,秉持性別平等原則,兼顧個別勞工需求及事業單位職場設施現況,並賦予工會、勞資會議一定角色,提出修正條文。

  他強調,勞工從事夜間工作,不分性別同受保障,且明定僱主使勞工於夜間工作,應符合職業安全衛生有關法令。再者,考量個別勞工不同需求,如果僱主要求勞工從事夜間工作,在無大眾運輸工具時,僱主仍應負擔協助義務,除提供交通工具或宿舍外,這次修法也增訂了交通費的選項。(完)

【編輯:周文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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