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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擬修改非法旅館定義 住宅向旅客出租即屬違法分享到:
香港中通社澳門10月15日電 (記者 肖龍) 澳門特區行政會15日召開新聞發布會公佈,已完成討論《修改第3/2010號法律〈禁止非法提供住宿〉》法律草案,有關法案將送立法會審議。 行政會發言人、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稱,隨著社會環境變化,非法旅館轉以更隱蔽的方式經營,引起了社會各界的關注。為完善有關的法律制度,特區政府在綜合社會各界意見的基礎上,制定了《修改第3/2010號法律〈禁止非法提供住宿》》法案。 法案內容主要包括修改非法旅館的定義。規定入境澳門時獲准逗留期限不多於90日的旅客,僅可入住獲政府發牌的酒店業場所。如住宅單位的業主將有關單位出租予上述人士或以其他方式供其入住,則會定性為非法提供住宿。但屬高等院校,宗教團體及其他非牟利法人或機構基於學術,宗教,慈善,體育或文化活動而提供住宿的情況除外。 法案還包括加強對房地產中介人及經紀,以及網上預訂酒店或旅館平台的監管,并就有關違法行為訂定相應的行政處罰,并鼓勵業主主動監察及舉報。(完) 【編輯:通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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