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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就禁止侮辱國旗或國徽修訂法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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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08 15:01 | 稿件來源:香港中國通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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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中通社10月8日電 香港《國旗及國徽(修訂)條例》8日正式刊憲生效,特區政府發言人表示,就一些意圖侮辱國旗或國徽、公開及故意作出侮辱國旗或國徽行為的人,條例保留相關的刑責和罰則並加以清晰化,予以懲治阻嚇。

  政府發言人表示,這次修訂法例的根本原則和精神是“尊重”,尊重我們的國家,尊重作為我們國家的象徵和標誌的國旗及國徽,並就國旗及國徽的使用、禮儀、教育和推廣作出明確規定。

  發言人強調,只要市民大眾沒有不當使用國旗或國徽,或進行公開、故意及有意圖侮辱國旗或國徽的行為,無須擔心誤墮法網。

  另外,行政長官已根據條例修訂有關展示及使用國旗、國徽及區旗、區徽的規定,並在憲報公佈。修訂包括新增三個指定日子展示國旗及區旗,包括勞動節(5月1日)、農曆年初一及國家憲法日(12月4日);在《國歌條例》附表3第1項列明的宣誓儀式須展示國旗和國徽;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立法會及司法機構網站須使用國徽圖案;以及國旗及國徽的收回處置規定。

  就國旗及國徽的收回處置規定,行政長官規定破損、污損、褪色或不合規格的國旗及國徽,須交到指定回收點。凡在活動中使用國旗或國徽,活動主辦方有責任把活動現場使用的國旗或國徽妥善收回或重用,而破損、污損、褪色或不合規格的國旗及國徽則須交到指定回收點。

  發言人指出,特區政府會做好國旗及國徽的宣傳教育工作,協助市民了解和遵守有關條例。在教育方面,教育局會按照條例向指明學校發出通告,就將國旗及國徽納入中小學教育,以及學校每日升掛國旗和每周舉行升國旗儀式的事宜提供最新指引。特區政府亦會實施各項國旗及國徽的公眾宣傳工作,以提高市民的國家觀念和國民身分認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早於1997年7月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並於同一日通過制定《國旗及國徽條例》,以本地立法方式在香港實施《國旗法》及《國徽法》。因應全國人大常委會於2020年10月17日通過的《國旗法》及《國徽法》修正草案,香港特區已根據基本法第18條,完成在本地實施上述兩部經修正的全國性法律的憲制責任。(完)

【編輯:通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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