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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擬制訂維護國安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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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8 18:50 | 稿件來源:香港中通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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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中通社6月8日電 香港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及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8日就制訂維護國家安全附屬法例舉行聯席會議。特區政府的立法建議包括行政長官可發出證明書,認定某些刑事罪行案件中的有關作為涉及國家安全。

香港特區政府總部。香港中通社圖片

特區政府建議根據國安條例第110條訂立附屬法例,清楚述明在香港國安法和國安條例下界定哪些罪行是屬於“特區的法律下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的機制:若行政長官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七條或者國安條例第115條發出證明書,認定某些刑事罪行案件中的有關作為涉及國家安全,該件案件即屬於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一條所指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就著那些作為而被調查、拘捕或者控告的罪行,即屬於國安條例第7(d)條所指的“危害國家安全罪行”;如果某人被控犯任何危害國家安全罪行,並且在同一案件裡就同一項作為而被控犯,或者被裁定犯任何交替罪行,該項交替罪行亦屬於“危害國家安全罪行”。

特區政府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在聯席會議上表示,國安條例第7條訂明“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包括四項:第一、香港國安法;第二、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第三、國安條例所訂的罪行,以及最後第四、特區的法律下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最後這項就是這次附屬立法的重點。此外,司法機關尊重行政機關對於國家安全的評估與判斷,無論是在香港或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轄區,都是早已確立的普通法原則。

特區政府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在聯席會議上表示,香港特區有憲制責任持續完善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以持續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附屬法例不會改變香港國安法、國安條例等法律下適用於“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條文,亦無擴充“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定義,完全不涉及任何新訂的刑事罪行、罰則或者執法權力。

在聽取委員的意見後,特區政府將盡快敲定附屬法例的條文,並就附屬法例刊登憲報,提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程序。(完)

【編輯:淩玉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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