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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炳強擬建議特首會同行會命令剔除《蘋果日報》三間公司註冊分享到:
香港中通社2月11日電 香港保安局局長鄧炳強11日按香港國安法展開相關程序,分別向《蘋果日報》相關三間公司發出書面通知,讓該三間公司可在保安局局長向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提交建議命令公司註冊處處長將該三間公司自公司登記冊中剔除之前作出申述。
保安局發言人指出,香港國安法第三十一條訂明,公司、團體等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因犯該法規定的罪行受到刑事處罰的,應責令其暫停運作或者吊銷其執照或者營業許可證。考慮到案件所有相關情況,保安局局長現認為基於維護國家安全所需應禁止三間公司在香港運作或繼續運作,因此擬建議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考慮行使《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32章)第360C條的權力,命令公司註冊處處長將《蘋果日報》三間相關公司自公司登記冊中剔除。 保安局局長已向該三間相關公司分別發出書面通知,讓其在2月25日限期之前作出書面陳述。在保安局局長向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提交相關建議時,亦會將《蘋果日報》三間相關公司提交的申述(如有)提交,供其一併考慮以決定是否作出有關命令。 若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最終決定命令公司註冊處處長將《蘋果日報》三間相關公司自公司登記冊中剔除,該三間公司即成為“受禁組織”,任何人從事《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62至65條所訂明的行為,即屬犯罪,包括以受禁組織的幹事或成員身分行事;向受禁組織提供任何形式的援助等,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100萬港元及監禁14年。(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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