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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區政府:會依法充公黎智英罪行相關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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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09 15:12 | 稿件來源:香港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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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新聞網2月9日電 香港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9日被判囚20年。香港特區政府發言人表示,特區政府會依法充公黎智英的罪行相關財產。

發言人表示:“法庭早前頒下的裁決清楚指出黎智英為案中主腦,控制和利用《蘋果日報》荼毒社會,多次勾結外國勢力,乞求對中央和香港特區政府實施制裁和採取敵對行動。黎智英的歹毒圖謀跨越香港國安法實施前後,目的是勾結外部勢力,損害中國和香港特區的利益、市民的利益,他無恥地充當外部勢力的爪牙,危害國家安全。”

“法庭在1月12至13日的聆訊中,聽取各被告就判刑方面的陳詞後,今日頒布判刑理由書,詳述理由,說明對各項判刑因素的考量。法庭裁定本案的串謀刊印、發布、出售、要約出售、分發、展示及/或複製煽動刊物罪屬於最嚴重的級別;而兩項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屬於罪行重大。”

“法庭於判刑理由書指出,有關罪行是香港在飽受‘修例風波’的社會暴亂影響後的一段艱難時期發生,有關串謀不僅經精心策劃,涉及各方參與者,且是早有預謀的。有關串謀涉及使用網上平台,煽動文章數量眾多,觸及本地及海外受眾,部分犯罪活動更是在境外進行。有關串謀持續進行,涉及一連串行為,而非單一事件。在香港國安法實施後,雖然黎智英請求外國進行制裁、封鎖或採取其他敵對行動的活動變得含蓄和隱晦,但這只是形式上而非實際上的改變,所有被告仍然繼續推展其犯罪協議,甚至被警方拘捕後仍沒有立即停止。事實上,外國針對香港特區以及針對中國及香港特區政府官員採取的制裁措施,至今仍未撤銷,若說黎智英等人的行為並沒有促成這些制裁措施,是完全不符事實的。法庭清楚指出黎智英是本案的主腦和推手,是加重其罪責的因素,所以提高了他的量刑起點。”

“特區政府會依法充公黎智英的罪行相關財產。保安局局長早前已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凍結黎智英及《蘋果日報》相關公司的罪行相關財產。《香港國安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公司、團體等因犯該法規定的罪行受到刑事處罰的,應責令其暫停運作或者吊銷其執照或者營業許可證。特區政府將啓動程序,維護國家安全,按《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32章)第360C條,將《蘋果日報》三間相關公司自公司登記冊中剔除。”

發言人指出:“自特區政府依法打擊黎智英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以來,多個美西方國家、境外反華媒體、組織及政客,不斷抹黑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工作。這些國家自身經常利用泛國安化手段打壓對手,並為包庇他們的代理人不斷誣衊香港,虛偽地為黎智英披上『傳媒人』的假外衣,更在審訊期間虛構黎智英的健康問題。”

“這些圖謀都在法庭公平公正的公開聆訊中不攻自破。法庭頒下的裁決書長達855頁,羅列了全面和堅實的罪證,鐵證如山,展現了法庭嚴格依照法律和證據的公正裁決。”

發言人進一步表示:“懲教署一直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確保羈押環境安全、人道、合適和健康,包括充足的照明和良好的通風環境、合適和適時的醫療支援等。在今年一月十三日法庭在聽取求情期間,代表黎智英的資深大律師更再三確認就黎智英在囚待遇沒有任何投訴。法庭在判刑理由中也確認,懲教署有為黎智英提供足夠的醫療服務。”

“至於有關黎智英與其他在囚人士中止交往的安排,一直是按黎智英本人的意願,考慮了所有相關因素後由懲教署依法作出。黎智英的在囚權利,包括探訪、通訊、福利和宗教服務、戶外活動安排等,並不會因其個人身分或與其他在囚人士中止交往而被剝奪。”

“香港特區政府已就基本法第二十三條完成本地立法,制定了《維護國家安全條例》。《香港國安法》與《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渾然一體,築起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保障。特區會堅定不移維護國家安全,確保香港市民的合法權益,履行天經地義的責任,全力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  (完)

【編輯:譚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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