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央行等八部門升級虛擬貨幣監管政策 再煞炒作風香港新聞網2月7日電 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發改委、工信部、公安部、市場監管總局、金融監管總局、證監會、國家外匯局八部門,於6日深夜發佈《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等相關風險的通知》(下稱“《通知》”)。此次《通知》整體延續了有關部門對虛擬貨幣的禁止性政策取向,并對掛鈎法定貨幣的穩定幣、現實世界資產(RWA)代幣化相關業務本質屬性做出明確。 中國境內始終對虛擬貨幣相關業務禁止性政策 對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中國境內始終保持禁止性政策。針對內外炒作比特幣,以及代幣發行融資、投機炒作行為,央行曾在2013年、2017年會同有關部門發文,禁止金融機構開展相關業務,指導地方排查清理境內各類虛擬貨幣交易和代幣發行融資平台。 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長期以來,境內始終對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保持禁止性的政策立場。虛擬貨幣現階段無法有效滿足客戶身份識別、反洗錢等方面的要求,存在被用於洗錢、集資詐騙、違規跨境轉移資金等非法活動的風險。 先看《通知》的主要內容: 1. 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屬於非法金融活動。境外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內主體提供虛擬貨幣相關服務。未經相關部門依法依規同意,境內主體及其控制的境外主體不得在境外發行虛擬貨幣。 2. 《通知》首次明確,未經有關部門依法依規同意,境內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境外發行掛鈎人民幣的穩定幣。 3. 在境內開展RWA代幣化活動,以及提供有關中介、信息技術服務等,涉嫌非法發售代幣票券、擅自公開發行證券、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業務、非法集資等非法金融活動,應予以禁止;經業務主管部門依法依規同意,依託特定金融基礎設施開展的相關業務活動除外。 4. 互聯網企業不得為虛擬貨幣、RWA代幣化相關業務活動提供網絡經營場所、商業展示、營銷宣傳、付費導流等服務。 5. 企業、個體工商戶註册名稱和經營範圍中不得含有“虛擬貨幣”“虛擬資產”“加密貨幣”“加密資產”“穩定幣”“現實世界資產代幣化”“RWA”等字樣或內容。 6. 持續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活動,全面梳理排查并關停存量虛擬貨幣“挖礦”項目、嚴禁新增“挖礦”項目、嚴禁“礦機”生產企業在境內提供“礦機”銷售等各類服務。 7. 對於明知或應知境外主體非法向境內提供虛擬貨幣、RWA代幣化相關服務,仍為其提供協助的境內單位和個人,依法追究有關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 任何單位和個人投資虛擬貨幣、RWA代幣化及相關金融產品,違背公序良俗的,相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由此引發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涉嫌破壞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關部門依法查處。 《通知》四方面完善政策安排 虛擬貨幣雖已發展多年,但對於大部分投資者仍是一個相當陌生的領域,不法分子正是藉助這一信息差,用“數字貨幣”“數字資產”“區塊鏈技術”等各類虛擬貨幣術語層層包裝其金融騙局,誘導社會公眾參與交易炒作。 在國際上,雖然海外市場機構發行的虛擬貨幣特別是穩定幣不斷湧現,但國際金融組織和中央銀行等金融管理部門對穩定幣的發展普遍持審慎態度。國際清算銀行(BIS)在2025年6月的報告中明確表達對穩定幣風險的關切,指出穩定幣在單一性、彈性和完整性這三個關鍵測試中,仍未達到成為貨幣體系支柱的要求。 央行行長潘功勝此前在2025金融街論壇年會上表示,央行將會同執法部門繼續打擊境內虛擬貨幣的經營和炒作,維護經濟金融秩序,同時密切跟蹤、動態評估境外穩定幣的發展。 可以看到,此次發佈的《通知》是對2021年發佈的《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的延續和升級。除明確虛擬貨幣、RWA代幣化和相關活動的本質屬性外,還從健全工作機制、明確風險監測防範與處置相關要求,從嚴監管境內主體及其控制的境外主體在境內開展虛擬貨幣、RWA代幣化業務等方面做出明確要求。 相較於2021年的文件,本次《通知》主要從以下四方面完善政策安排: 一是進一步完善對虛擬貨幣相關監管要求。一方面,重申境內對虛擬貨幣堅持禁止性政策,明確虛擬貨幣不具有法定貨幣地位,相關業務活動屬於非法金融活動。另一方面,掛鈎法定貨幣的穩定幣在流通使用中變相履行了法定貨幣的部分功能,事關貨幣主權。《通知》強調,未經相關部門依法依規同意,境內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境外發行掛鈎人民幣的穩定幣。 此外,為切實防範風險,《通知》明確提出,未經相關部門依法依規同意,境內主體及其控制的境外主體不得在境外發行虛擬貨幣。對於做出這一規定的考慮,有關部門負責人解釋,虛擬貨幣依託區塊鏈技術,支持點對點交易,突破物理上的“國境”概念,相關風險極易跨境傳導。 二是健全RWA代幣化業務監管框架和工作機制。除明晰RWA代幣化的概念、內涵外,《通知》強調在境內開展RWA代幣化業務,以及提供有關中介、信息技術服務等,涉嫌非法金融活動;經業務主管部門依法依規同意,依託特定金融基礎設施開展的相關業務活動除外。《通知》還強化對境內主體出境開展RWA代幣化業務的監管,明確境內主體直接或間接赴境外開展外債形式的RWA代幣化業務,或者以境內資產所有權、收益權等為基礎在境外開展類資產證券化、具有股權性質的RWA代幣化業務,由國家發改委、證監會、國家外匯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依規進行嚴格監管。 三是進一步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活動。重申境內對於虛擬貨幣“挖礦”的禁止性政策,由國家發改委牽頭嚴格管控虛擬貨幣“挖礦”活動,持續推進虛擬貨幣“挖礦”活動整治工作,各省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範圍的“挖礦”整治工作負總責,全面梳理排查并關停存量虛擬貨幣“挖礦”項目,嚴禁新增“挖礦”項目,嚴禁“礦機”生產企業在境內提供“礦機”銷售等各類服務。 四是持續打擊相關違法犯罪活動。《通知》提出強化風險監測、防範與處置,加強跨部門數據綜合研判和共享,做好線上監控、線下摸排、資金監測的有效銜接。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嚴厲打擊虛擬貨幣、RWA代幣化相關詐騙、洗錢、非法經營、傳銷、非法集資等違法犯罪活動,以及以虛擬貨幣、RWA代幣化等為噱頭開展相關違法犯罪活動。《通知》還強調,對於明知或應知境外主體非法向境內提供虛擬貨幣、RWA代幣化相關服務,仍為其提供協助的境內單位和個人,依法追究有關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完) 【編輯:錢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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